【私人财富】父母对孩子的财富支持与保险工具
发布时间:2023-11-8 16:08阅读:634
案例一
妞妞是何总的独生女,从小就被家里宠着,无论她要求什么,何总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满足她。大学毕业后,按照家里的安排,妞妞应该是去美国留学的,但是,她为了男朋友,放弃了这个机会,选择跟男朋友一诺留在国内创业。对此,何总夫妇无可奈何。
让何总夫妇更无可奈何的是,妞妞趁着家里人没注意,偷出了户口本,与一诺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何总夫妇知道这件事的时候,妞妞和一诺已经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也只好接受了。
女婿一诺家里的条件比较差,不愿意让宝贝女儿受苦的何总夫妇,在他们婚后,又是配车又是配房,还为他们提供创业资金。
可惜好景不长,结婚才两年多,女婿一诺就提出要离婚,理由是受够了妞妞大小姐的脾气,两人在一起总是吵架,婚姻生活味同嚼蜡,已经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
何总夫妇对这个女婿本来就不中意,见女婿提出离婚,女儿也没有强烈反对,就顺水推舟地同意了。让何总夫妇没有想到的是,一诺不仅要离婚,还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诺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何总夫妇为他们提供的车子、房子和创业资金。
对此,何总夫妇表示坚决不能同意,这些财产明明是送给女儿妞妞的,怎么能被一诺分走呢!为此双方起了很大争执,最终闹上法院。
在庭审中,由于何总夫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赠与行为只是赠与妞妞一人,最终,法院判定这些财产属于妞妞和一诺的夫妻共同财产。经判决,一诺分走了将近200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魏总是做红酒生意的。在一次饭局上,魏总的儿子阿正和饭店经理思文相遇了,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展开恋情并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一晃5年过去了,魏总不久因病离世,酒庄的生意一下子就落到了阿正和思文两口子身上。阿正平日里只游山玩水,根本就不管酒庄的生意,一直以来,都是思文一人支撑着。酒庄的生意在思文的管理下并没有一落千丈,反而蒸蒸日上,越来越红火。
由于酒庄的生意繁忙,夫妻二人疏于沟通交流,感情越来越淡。没多久,思文向阿正提出离婚,说两个人已经分居很长时间,没有在一起的必要了。阿正不同意离婚,思文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必然涉及财产分割,令阿正没有想到的是,思文不仅要分割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还要分割父亲留给自己的全部遗产。
在法庭举证环节,阿正无法证明父亲留下来的遗产是留给自己一个人的,因此法院经审理认定,阿正父亲留下的价值5000万元的遗产,是阿正和思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一半遗产归思文所有。
案例解析
可能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父母会像中国的父母这样,为子女操心打算,不舍得让子女吃一点苦、受一点累,总想把最好的都留给子女。即使在儿女结婚之后,也总想着给子女更多的帮助,包括物质和金钱上的支持。
父母总是希望子女能婚姻幸福、白头偕老,然而现实是,年轻一代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父母一代给予子女的财富支持,往往就因为没有事先绸缪,在子女离婚时被分割,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上述案例其实代表了两类典型情况。
案例一体现的是第一类情况: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希望子女能生活得更好,然而子女婚变,导致赠给子女的财产被分割。
案例二体现的是第二类情况:父母不幸身故,留下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婚变,遗产遭到分割。
相关法条
让我们先重温一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的安排,父母在子女婚后给予的财富支持,以及父母过世留下的遗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被分割。
显然,父母不会因为存在风险就停止对子女的财富支持,或干脆不将遗产留给子女。
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才能保证父母既能把财富给到自己的子女,又不会在子女发生婚变时被其配偶分割?
想要达到这个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的表述,可以给我们启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述文件为依据,我们就可以合理运用人寿保险这一工具,实现既给子女财富支持或留下遗产,又不会因子女婚变而导致财产被分割的目的。
保单规划
像何总那样希望在子女婚后进行财富支持,或像魏总那样为已婚子女留下了大量财富的客户,要想合法地规避子女婚变伤财的风险,可以借助人寿保险这一工具。
方案一
类似何总这样的父母,如果要在子女婚后给予子女财富支持,可以通过单方赠与女儿一笔资金的方式,让女儿自己给自己投保一份年金保险,女儿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孙子孙女作为身故受益人。保单具体架构如图所示:
这个方案有这么几个好处:
第一,即使女儿婚变,此保单资产也不会被分割。
用于购买保单的资金来源于父亲单方赠与,因此用这笔资金购买的保险,即便是婚后购买的,也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即使以后出现婚变,这张保单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第二,年金长期保障女儿婚后有高品质生活。
这张保单,我们选择设计成年金保险,女儿作为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年金受益人,每年都能领到一笔价值不菲的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甚至可以终身领取。这样就可以长期有效地保障女儿婚后的高品质生活。
第三,细水长流,防止二代挥霍。
年金保险的一大特点是保险金按年给付,而不是一次性给付巨额保险金。这样既可以保障女儿年年有钱花,还可以防止女儿因手持重金而随意挥霍。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父母单方赠与子女资金时,一定要与已婚的子女签订单方资金赠与协议,表明资金只赠与儿女一人,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方案二
像魏总这样的情况,可以购买终身寿险,魏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作为身故受益人。保单具体架构如图所示:
这个方案有这么几个好处:
第一,如果子女婚变,此保单资产不分割。
这张保单的投保人是父亲魏总,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属于父亲魏总的,即使儿子和儿媳离婚,他们也无权分割父亲的财产,这样这张保单可以隔离子女因婚变带来的财产风险。
第二,子女所得身故受益金归其个人所有,不被分割。
依据正是前引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子女所得的身故受益金归其个人所有,即使日后离婚,这笔身故受益金也不会被分割。
结语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掌中宝,父母都希望为子女保驾护航,让子女衣食无忧、平安喜乐。然而,子女的婚姻却是父母无法掌控的。子女婚变的风险无法掌控,合理运用人寿保险的工具,却可以尽可能减小子女婚变带来的损失。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