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高净值人群会选择保险作为工具完成家族财富的传承?
发布时间:2023-11-3 11:55阅读:942
【案例】
王某军和李某欣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王某皓和一女王某鑫。
王某军和李某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朝阳区安贞小区。后因两人年岁已大,同时考虑到女儿已成家立业、搬出去另住,而儿子王某皓一直未成家与父母同住的客观情况,于2014年1月分别立下公证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均为:“位于朝阳区安贞小区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份额,于本人去世后,由儿子王某皓继承,与女儿王某鑫无关。”
2015年1月,王某皓与袁某丽结婚,未生育子女。王某皓与袁某丽婚后两年内,感情很好。因二老并未意识到儿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房产的实际后果,故未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2017年,王某军和李某欣先后去世。同年12月,房产登记在王某皓名下。
2018年开始,王某皓和袁某丽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感情淡漠。袁某丽对王某皓彻底心灰意懒,遂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某皓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安贞小区的房产是其与王某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皓继承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故要求取得安贞小区房产现价值50%的折价款。
王某皓则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是安贞小区的房产应当属于王某皓的个人财产。父母的遗嘱中,明确该房产由王某皓继承,且父母立遗嘱时,王某皓还是单身,尚未结婚,父母不可能有将房产传给袁某丽的意思或想法,父母的本意就是将房产传给王某皓。因此王某皓不同意袁某丽分割该房产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军和李某欣的遗嘱中,确定安贞小区的房产只归王某皓一人所有,且在王某皓婚后,王某军和李某欣二人并未对遗嘱进行修订,故而遗嘱并没有排除袁某丽的权利。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案件庭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安贞小区房产目前市值为940万元左右。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皓和袁某丽离婚,并判决安贞小区房产归王某皓所有,王某皓补偿袁某丽房屋价值的一半即470万元。
【案例分析】
一、案例中,立遗嘱传承房产,最终事与愿违的原因是什么?
案例中,王某军和李某欣二老的财富传承意愿明确,就是将安贞小区房产定向传给儿子王某皓,而且选择了遗嘱传承方式,排除了女儿王某鑫的继承权,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能够选择公证遗嘱的传承方式,说明王某军和李某欣二老具有定向传承的法律意识,在王某皓未婚的情况下,安贞小区房产应由王某皓个人继承,并作为其专有财产。
但是两位老人忽视了一点,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遗嘱订立时,并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遗嘱订立时间为2014年1月,但是遗嘱的生效时间为2017年,即王某军和李某欣两位遗嘱人死亡时。而在遗嘱生效时或者说继承开始时,往往时过境迁。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遗嘱生效时,王某皓已经与袁某丽结婚,遗嘱中应由王某皓继承的财产,可能会成为王某皓与袁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未意识到这一点,未能在生前对遗嘱进行完善和变更,是导致安贞小区房产未能按照二老的意愿传承给王某皓一人所有的原因之一。
二、遗嘱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弊端
1.遗嘱存在无效风险
实践中,在法院所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很多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鉴于遗嘱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建议有财富传承需求的人自行订立遗嘱。对于家庭关系复杂、财富达到一定量级的富裕阶层,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量身定制遗嘱内容,再进行公证,以全面实现财富所有人的传承意愿。
2.遗嘱可能面临财产分配不利的一方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甚至篡改遗嘱的风险
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有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则此时遗嘱的真伪难辨,很难达到精准定向传承的目的,同时也不能避免继承人之间“打继承官司”的风险。
在涉及遗产纠纷诉讼中,持有遗嘱的一方需要对遗嘱真实性进行举证,如其他继承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就涉及遗嘱真实性的鉴定问题。
但立遗嘱人在不同时期尤其是在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下,字体可能改变,再加上立遗嘱时,同一时期检材不足的问题,在实务中已经出现大量的鉴定机构回复法院无法鉴定遗嘱真伪的情况。
3.立遗嘱人不能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适时修订遗嘱的风险
立遗嘱可以是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的。遗嘱是于遗嘱人去世时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生效时,往往物是人非。
因此,遗嘱订立后,需要适时检查,看是否发生影响遗嘱效力的新情况。一旦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立遗嘱人应当及时对之前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撤回,否则无法保证财产定向传承,从而旁落他人。
4.遗嘱丢失的风险
如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保管,若被继承人突发意外,这份遗嘱有可能不会被人发现,或者在被继承人保管过程中丢失,最终同样无法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
5.即使订立遗嘱也无法逃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以及遗产税
《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见,订立遗嘱并不能避免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和缴纳遗产税的风险。
而以人身保险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则被保险人去世后取得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而非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于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受益人在收到身故保险金后不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且如果将来征收遗产税,还可以规避遗产税。
三、如果以人身保险作为财富传承工具,能否克服遗嘱存在的弊端?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之后,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私人财富也出现了海量增长。
2022年11月,胡润百富、中信保诚人寿联合发布了《2022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报告》,数据显示,拥有1000万元人民币家庭净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206万户;拥有亿元人民币家庭净资产的 “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3万户。
调研发现,97%的高净值人群会考虑家族传承事宜。2022年1月,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胡润百富共同发布《2021中国高净值人群健康投资白皮书》,数据显示,在财富传承的方式中,购买保险是首选,有53.4%的参调者表示,在选择财富传承方式时,他们会购买保险,比如养老险、对接信托的传承类保险等。
人身保险在财富传承中,与遗嘱继承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杠杆增值
寿险产品,尤其是纯寿险,会带有杠杆比例,也就是说,保额是保险费的若干倍,而且投保年龄越年轻,杠杆比例越高。
例如,某女士年龄25周岁,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每年支付保险费27.5万元,交费期20年,某女士将来去世的话,身故受益人可以获得999万元保险金。
2.履行便捷
如果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分配遗产,立遗嘱人去世后,若其他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各继承人很有可能要对簿公堂,而诉讼过程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耗时耗力。
如果采用人身保险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指定自己心仪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去世后,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无须继承人一致同意,所需要提供的资料也明显少于遗嘱继承,实现财富传承更为便捷。
3.成本更低
即使现在遗产税尚未开征,遗产继承中各项费用也不可忽略,主要包括拟定遗嘱的律师费、遗嘱的公证费、继承权的公证费,遗嘱的执行费等,这些还只是直接成本。
而通过人身保险进行财富传承,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的时候基本没有费用。即使在未来开征遗产税的情况下,受益人也无须缴纳遗产税。
4.保密性高
前文多次提到了,如果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则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很有可能会同室操戈。
而通过人身保险进行财富传承,保险公司给付身故金,只会通知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其他继承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儿,保密性高且减少了财富传承可能引发的争端。
5.适用人群范围广泛
现在市面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纷繁复杂,种类多样,保险费可以是几百元,也可以是几亿元。因此,人身保险不仅适合高净值人士,也适合普通大众。
四、保险可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强强联合
保险作为财富传承工具有上述优点,如结合其他财富传承工具,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强强联合,可以更好地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
1.人身保险与信托的结合
信托被称作“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通俗来讲就是指委托人可以在去世后继续按照其生前意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使财富能够代代相传。但实务操作中,家族信托大多数是千万元起步,普通人只能望而却步。
而人身保险产品种类丰富,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保险费。人身保险与家族信托相结合使用,融合了保险与家族信托的优点,既降低了财富传承的门槛,也可以实现家族信托的定制化功能,比如防止子女挥霍等。
2.人身保险与其赠与协议与遗嘱的结合
签订赠与协议的注意事项
a.赠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现实中,为了使赠与方与受赠方的权利义务得到保障,赠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赠与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防出现后续纠纷。
b.受赠与对象应具体
如赠与财产只赠与自己子女所有,不包括配偶或其家庭,或与其配偶及家庭无关。
c.赠与款项的用途须明确及约定违约责任
赠与款项的具体用途:如用于支付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产品:×××,保险单号:×××,被保险人:×××。
违约责任:赠与款项仅能用于交纳保险费,禁止其他用途,否则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立即返还赠与款项,且受赠人需以赠与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赠与人支付违约金。
d.赠与款项汇入专用账号
赠与款项不要使用现金的方式交付,而是应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受赠人的特定银行账户,避免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例如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存入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e.汇款时注意留言
在汇款备注栏标记类似“赠与荆某个人专有,用于支付保险费”字样,以证明是赠与自己子女个人,并防止挪作他用。
f.赠与协议的公证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子女与父母倒签赠与协议的现象,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设置了障碍,同时也不利于父母一方传承目的的实现。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容易被法院采信,结合汇款凭证,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往来等内容,可以共同印证赠与人赠与受赠人个人。
g.避免赠与合同无效
如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合同,或者子女将自己财产通过取现或转账汇入父母账户,父母再汇款给子女,以造成父母赠与子女财产且归其个人的假象,都会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