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VS保险 | 谁更能守护我们爱的人
发布时间:2023-9-27 14:11阅读:449
说到传承,大家最容易想到的方式就是遗嘱。
的确,作为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之一,遗嘱是大家最为普遍知道和易于接受的一种,并且,遗嘱似乎设立起来也非常简单。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遗嘱就是立遗嘱人在一张纸上把未来的遗产安排写得清楚明白,然后签字画押就可以了,在TA过世之后,一切财产就会顺理成章地按照遗嘱安排的方式进行传承。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一、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由此可见,遗嘱是一种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所作处分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在法律上,继承人一旦选择了使用遗嘱形式进行继承,则意味着已经把财产定义为遗产,应当受到《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约束。
在具体形式上,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的相关规定,遗嘱的种类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六大类,各自规则如下。
①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③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④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⑤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举个例子:朋友的外公年近90周岁,希望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把身后财产分配的事情安排一下。外公名下有一套房产,外婆已经去世,有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
外公与子女的关系非常和睦,但是外公认为,他的子女中除了大女儿(朋友的母亲)非常贤惠踏实,另外三个子女性格上都不太踏实,所以想要把房产通过遗嘱的形式让大女儿继承,由大女儿为他养老送终。在他百年之后,再由大女儿将房产变卖,将一部分房款酌情考虑分配给其他三个子女。
但是,外公同时也隐约担心这样的安排可能引起其他三个子女的不满,为继承造成阻碍,于是希望悄悄设立遗嘱,由他口述遗嘱内容,大孙女(我朋友)做笔录,大女儿在场见证,在不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就把这个事情确定下来。
我们对这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1.立遗嘱方式是否合规
按照描述,朋友外公的立遗嘱方式为代书遗嘱,遗嘱人为外公,继承人为其大女儿,大孙女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在本案例中,朋友外公在立遗嘱时,由大孙女代书,大女儿在场见证,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位分别是遗产的继承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范,因此,该份遗嘱无效。
2.虽有遗嘱,还要有继承公证
朋友外公想要传承的资产为一处房产,与其他资产不同,房产的继承不仅有“确定继承人”这个前提,还有“办理过户”这道手续。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房产交易中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都会要求被继承人提供继承公证相关材料,而这个继承公证做起来就有些复杂了。
根据《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公证不仅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亲自(或公证委托他人)到公证处办理,还需要全部继承人一致签字同意由某位或某几位继承人继承房产,如果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还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公证处在收集齐备相关资料后,再根据普通遗嘱继承和公证遗嘱继承相关规定对继承事项进行审查,在各个细节都确认无误后,公证处才会出具继承权证明文件。
也就是说,在整个房产继承过程中,只要有一个继承人不同意、不出席(或无效委托)、不签字,房产就只能留在去世的房主名下,任何人想要继承就只有通过诉讼的形式。
因此,朋友外公想要在其他继承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将房产单独传承给大女儿,这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
可见,遗嘱的意义在于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留下财富,但这并不代表能够理所当然地据此安排财富,这对于房产这种需要经过法定过户程序才能明确产权的特殊资产而言更是如此。
二、常见遗嘱风险分析
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一般民事行为不同,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是一种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重要的财产安排。
所以,遗嘱的自由,仅仅在于立与不立的自由以及财产处分意思表示的自由,但对于遗嘱效力的判断上,还必须经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定的结果。
因此,关于遗嘱,除上述案例提示的内容之外,还有三点潜在的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1.遗嘱的订立具有随意性
遗嘱是可以由立遗嘱人多次订立和修改的,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对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假设一种情况,对于遗嘱人来讲,可能今天觉得把房产给大女儿没问题,于是立下一份遗嘱,表示身故之后将房子留给大女儿,并且将该遗嘱交由大女儿保存。可过了几天,遗嘱人的主意改变了,认为房产还是留给小女儿合适,于是又重新订立了一份新遗嘱,表示身故之后把房产留给小女儿,同时将该份新遗嘱交由小女儿保存。
在这样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新遗嘱已经把旧遗嘱的内容全部推翻,旧遗嘱就已经失效了,应该以新遗嘱的内容为准。
但是,持有旧遗嘱的大女儿可能对新遗嘱的存在一无所知,于是在继承发生时,持有新旧遗嘱的继承人同时出现,要求按照手中的遗嘱继承遗产,一场争产纠纷就难以避免了。
2.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容易受到挑战
除公证遗嘱之外的其他遗嘱形式,有非常多的状况可能导致遗嘱的效力出现瑕疵。
比如,遗嘱可能是受胁迫订立的;或者,遗嘱可能是在立遗嘱人健康状况不佳甚至精神恍惚时订立的,并非其真实意志的体现;又或者,遗嘱是被伪造或变造过相关条款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遗嘱表达的内容可能是模糊不清,容易有多重理解的……这些都可能成为影响遗嘱效力从而影响继承结果的因素。
而当继承人全部到位,与律师、公证人员等专业人士一起仔细研读遗嘱内容时,往往遗嘱人已经过世,这时即使大家对遗嘱内容或者效力有任何疑问,也无法让故人归来做出解释,这就为继承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3.遗嘱继承没有私密性
遗嘱继承毫无私密性可言,因为既然是遗产继承,就逃不开继承公证,而继承公证程序需要所有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一致签字同意遗产分配方案才能完成。
请注意,这里所指的继承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全部继承人,并不限于遗嘱约定的范围。因此,如果继承人中存在身份有争议的情况,比如养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则会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总而言之,遗嘱作为一种资产传承工具,在具体操作中会存在非常多且复杂的细节问题,因为每一项被继承的财产都是以资产的形式存在,继承的本质其实是一场关于继承资产权属的转移,因此必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转移程序。
所以,对于遗嘱人而言,即使遗嘱的订立过程毫无瑕疵,也只能解决财产分配意愿的问题,是意定的范畴,但不能解决资产转移程序的问题,这是法定的要求。
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每一个遗嘱人而言,愿意让其继承自己遗产的人,一定都是生前与自己最为亲近的人,TA可能是儿女,可能是伴侣,也可能是其他想要照顾的人。可是,如果这份珍贵的生命之礼,到最后却因为法律程序的问题,变成亲人之间反目的导火索,甚至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试想一下,这样的结果,会是已故之人愿意看到的吗?
三、如何用保险化解继承危机
相对于遗嘱而言,保险在传承方面有着哪些优势?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保单传承有着极好的私密性
对于遗嘱继承来讲,私密性是一个不可逾越的死穴,而对于保单来讲就完全不是问题。传承人完全可以在不需要任何人同意和知晓的情况下,把现金资产用保单的形式传承给任何一个想要传承的人。
特别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传承人本人的情况下,对受益人的指定就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一旦身故,保险公司立刻会把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不需要其他任何继承人签字同意,当然也就更谈不上会产生争产纠纷了。
为什么用保单“继承”就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签字同意了呢? 因为如果我们将财产变为现金后装入保单,这笔财产的性质就不再是遗产,而是保险的身故金。如此,这笔财产当然不需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而是应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进行传承。
2.保单传承有着相当的灵活性
保险是一种“风筝型”的资产,不管谁受益,保单权益都被牢牢抓在投保人的手上。
在传承功能上,保险可以实现定向传承、精准传承、隔代传承,如果结合信托机制,还可以实现附条件和分阶段的传承,这是遗嘱继承绝对做不到的事情。
举个例子:王大帅年事已高,希望把自己一生打拼来的500万元传承给唯一的儿子王小帅。可是王小帅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王大帅经过向专业理财顾问的咨询,决定用保险金+信托工具来传承这笔钱。
王大帅用这50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托公司作为身故受益人。
信托条款约定,在王大帅身故后,王小帅可以向信托公司申请获得王大帅的身故理赔金,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王小帅必须有一份正经的工作并且年薪不得低于5万元,如果达到这个标准,保险金信托每年会给予王小帅10万元的生活补贴; 如果王小帅结婚,家庭幸福,那么在婚后第5年时,信托会给予王小帅50万元作为家庭补贴; 如果王小帅有了小孩,信托会再给王小帅50万元作为生育礼金; 如果王小帅一直无法达到上述任一条件,信托则不会给他支付1分钱,信托合同到了约定的日期,会把全部资金捐赠出去用于慈善事业。
将保险金与信托工具结合起来,不仅可以让王大帅实现把资产定向分阶段传承给王小帅的目的,防止被其提前挥霍,还可以用信托条款来约束、激励、引导王小帅过上努力上进的积极生活,真可谓“一箭双雕”。要实现这样灵活的传承效果,全世界也只有保险和信托能够做到了。
3.保单传承有着独有的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是保单传承中的一个非常特殊的功能。
假如我们传承的资产是房产,这套房产值多少钱是确定的,到了传承时它依然值那么多钱,它的价值不会自己变大变多。当然,可能有人会说,房价是有可能上涨的,但现实情况是不一定,部分地区的房价还有可能是下跌的。
而保单不同,根据承保时间的不同,保单有着不同程度的杠杆效应。如果这份保单承保的时间足够长,其杠杆效应会有数倍之多。甚至部分境外保险与私行合作,可以做到在产品本身杠杆的基础上,再使用保单贷款功能进一步放大杠杆,这样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的所得说不定可以达到本金的15倍之多,真可谓被保险人用生命实现了人生的“IPO”。
举个例子:王大帅与张美丽这对夫妻,有1000万元的现金和两个子女,儿子叫王小帅,女儿叫王小美。如果王大帅夫妻的财产不做任何规划,百年之后,小帅和小美平均继承王大帅的资产,则每人分得500万元。假设小帅和小美每人也育有两个子女,同样不做任何规划,继承时同样平均分配,于是每人可分得250万元,如此,到了王大帅第三代子女时,大家的生活远不如以前富裕,因为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当孙辈拿到万元时,这笔钱可能只有不超过百万的购买力了,而如果换一种操作方式:
从最开始,王大帅夫妻就将1000万元全买成终身寿险,那么到他们身故时,传承金额可以很容易做到1亿元,这样王小帅和王小美就可以各自分得5000万元。等他们有了下一代时,再各自拿出1000万元买成终身寿险,这样可以保证第三代每人也能分得5000万元。如此,王大帅不仅可以保证自己的世世代代都不会生活困难,还能让他们的财富更多。
其实,上面这个案例,讲出了高净值人群平均会把30%的钱都放在寿险保单里的原因。
对他们而言,因为疾病、意外导致的经济风险已经无关紧要,他们之所以选择大额保单,看重的就是保单的“隐秘功能”——用保险杠杆实现放大倍数的资产传承。
四、实例解析—用保险解决房产继承问题
回到开始,关于案例中的房产继承问题,我认为最优方案如下:
外公把房产变卖买成保单,将全部房款指定传承给他的大女儿,或者按一定比例在大女儿与其他子女之间做一个合理的分配,让大女儿受益大部分,其他子女受益小部分。
至于外公后续的居住问题,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向买家要求售后返租,即卖房不离家,作为对价,可以在房产出售的价款上做出一定让步。 方案二:住在大女儿家里,在自己最亲近的家人身边得到最后的照顾。
五、跳出保险谈保险
我们来思考一下,当我们纠结传承工具是选用遗嘱还是保险时,我们真的是需要这两个工具本身吗?
不是的,我们需要的是让我们的财产按照意愿进行传承,同时不给身后人带来太多困扰。
不管是遗嘱还是保险,都只是我们用来实现幸福生活的工具,而不同的工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就好像切菜需要菜刀,而拖地需要拖把,菜刀不能拖地,拖把也不能切菜一样。
问:你买菜刀的目的,仅仅是切菜吗? 答:不是的,我是为了做一顿美食。 问:那你为什么想要做一顿美食呢? 答:我想给老公/妻子,给老人,给孩子一个惊喜。 问:你为什么想给他们一个惊喜呢? 答:我想打造一个温暖的家庭,想让父母、伴侣和孩子生活在幸福之中,想让孩子心中永远都有家的记忆。 问:那你买的还是一把普通的菜刀吗? 答:不是的,它更像是一把幸福的钥匙,让我们觉得人间值得。
明白了这个道理之后,如果你是那位被继承人,会如何选择呢?
举报
评论 0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