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不用交全款——保证金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3 16:02阅读:1017
交易不用交全款——保证金制度
房子买不起可以租。如果我们找到一间出租房屋的房东,说好两个月后搬进来,要你就要先交一部分定金。一百元几百元不等,为什么要交定金?就是怕你违约,到时候你不来了,房东还要在这段时间寻找其他的房客,产生了时间上的亏损。
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如果你违约了,那你交的定金也就归房东所有了,来弥补房东没有及时找租客的损失。但如果房东违约了,那房东不但要退还你事先交给他的定金,还要再赔偿和定金同等数额的违约金。来弥补你再去找房这段时间的损失。
跟房东约好两个月以后入住,这就是未来的事,也就是远期的事,你们之间达成的租赁意向,也就是你们之间的远期合约。对应到期货中,定金就是保证金。
2.3.1 保证金交易产生杠杆效应
这是不同于股票的地方,我们买股票肯定是要全款的,一股一元钱,100股就是100元(股票交易规定最小交易单位为100股)。因为股票代表着企业的所有权,不可能让你交一部分钱就能得到相应的全部所有权。
而期货不同,因为期货交易是未来指定的某一时间才能完成的交易,你是买方,另一方面,卖方还没有拿货来,所以你不用现在就把全款放在这儿。如果你是卖方,你现在还没有货,买方也没来提货,所以现在也不需要你交全款抵押。所以在这段时期内只要你交纳一部分订金——也就是保证金——即可。
交纳保证金的数额在每个经济公司是不相同的,大约都在8%~15%(遇到长假期临时调整),我们按8%来计算。还是拿黄豆来举例,如果市场上现在报价每吨5000元,10吨就是50000元。不论你是先买还是先卖,你都不用拿50000元出来,你只需要拿50000元的8%即可,也就是4000元。有了这4000元你就可以做50000元的生意了,但这是极限的做法不可取,我们以后再说道理,现在只讲理论。
这样就比全款交易需要的成本缩小了12.5倍,同样利润也放大了12.5倍。但同时也请你注意,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润放大了12.5倍,风险也放大了12.5倍。
如果价格上涨你盈利了,不是按照4000元的生意来算,而是按照原比例大小来计算,价格从5000元涨到5100元,那么就是每吨涨了100元,10吨赚1000元。不必担心,我只交了8%的钱,那只能按8%的幅度来获取利润。再嘱咐一句,亏损也是同样。收益永远和风险并存。
特殊的情况下会有例外,如果平时收取的保证金为8%,那么面临着长假的时候,就会提高保证金的比例。因为长时间不开盘,市场上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而提高保证金的比例,正是为了控制风险。
如果合约规定2015年1月交割实物,那么在2014年12月月末,经纪公司就会通知你在下一个月里将逐步提高保证金,从8%一步步提高到100%。因为面临交割了,马上就要将期货交易变成现货交易了,你就必须把全款摆在这儿,如果你违约了,这些钱是冻结的。但何时才是交割月呢?这就需要了解一些交易的基本知识了。
2.3.2 国际市场中保证金规定
第一,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一般来说,交易者面临的风险越大,对其要求的保证金也越多。比如,在美国期货市场,对投机者要求的保证金要大于对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要求的保证金。
第二,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调节保证金水平。比如,价格波动越大的合约,其投资者交易面临的风险也越大,设定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也越高;当投机过度时,交易所可提高保证金,增大交易者入市成本,抑制投机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一般而言,交易所或结算机构只向其会员收取保证金,作为会员的期货公司则向其客户收取保证金,两者分别称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的分级收取与管理,对于期货市场的风险分层次分担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3.3 国内期货市场保证金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号修订)规定,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1)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2)临近交割期时;
(3)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4)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5)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6)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国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除了采用国际通行的一些做法外,在施行中,还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商品期货交易保证金比率的规定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一般来说,距交割月份越近,交易者面临到期交割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防止实物交割中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促使不愿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者尽快平仓了结,交易保证金比率随着交割临近而提高。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一般月份普麦、强麦、早籼稻、菜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5%,甲醇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6%。其他品种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见表2-6。
表2-6 郑州商品交易所部分品种交割前一个月保证金
第二,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一般来说,随着合约持仓量增加,尤其是持仓合约所代表的期货商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相关商品现货数量时,往往表明期货市场投机交易过多,蕴含较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7日起施行)规定,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见表2-7。
表2-7 大连商品交易所部分商品持仓量变化时保证金
第三,当某期货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的情况时,交易保证金比率相应提高。
第四,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以控制风险。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5号修订)规定,当某铅、黄金期货合约连续3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4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5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第五,当某期货合约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在我国,期货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或者国债等有价证券。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