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什么时候能调整
发布时间:2018-11-2 14:07阅读:468
存托凭证纳入征税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将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关于该调整的主要考虑,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国务院已明确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存托凭证以境外股票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其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适用与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于保持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
对此,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对存托凭证实施与其他的印花税征收范围相同的政策,统一性和公平性就能够得到保证,这是很有必要的。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CDR(中国存托凭证)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的股票品种,所以《征求意见稿》将其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是为了体现公平性,无论是国内上市的股票交易,还是境外上市公司以DR形式在A股市场交易的股票,都一样征税。他认为,征收印花税对于CDR的发行影响不大,因为1%。的税率已经很低了,并且只是对出让方征收,征收总量不大。
数据显示,1988-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而2018年前三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年内首现负增长。1-9月财政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881亿元,同比下降6.5%。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涉及的存托凭证主要指两类,一是新经济海外上市后在内地同步发行的CDR,二是“沪伦通”机制之下的存托凭证。“此次印花税法针对性非常强,从股票扩展至存托凭证(DR),这可能是为即将到来的沪伦通和即将挂牌交易的存托凭证先行准备税收政策。”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从实际情况看,印花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部分税目、税率和纳税方式等作相应调整。
《中 共 中 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印花税法是重要任务之一,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重要一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印花税立法征求意见,意味着印花税立法正在加快进行之中。这对于中国的税收法治化进程而言也有着特殊的意义,说明法治税收建设的长足进步。
在今年9月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印花税法被纳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此举向外界释放出了我国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
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始于1992年,此后经历了多次政策调整。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信息,“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7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信息称,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至3%。。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例如,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等。
同时,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关于纳税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证券交易印花税则仍按现行规定,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