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水分增量部分按“超一扣二”的原则执行(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水分增量部分按“超一补一”的原则,由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的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6%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2mg/100g(干基),高于22mg/100g(干基)的,视作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6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第二十八条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八条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票据。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票据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票据,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发布于2021-7-30 09:56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