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关系主体
信用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证券信用交易活动中的参与方。其中最基本的主体就是信用交易的双方,转移信用的一方为授信主体,接受信用转移的另一方则为授信对象。
在实际操作中,信用关系的主体包括:(1)授信主体,即信用的提供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授信主体的范围取决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在亚洲的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授信主体只能是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而在高度市场化的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授信主体则是任何资金的拥有者或者证券的提供者。(2)授信对象,即信用的接受者,主要包括各类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办理转融通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也成为授信对象。(3)信用监管机构。如果突破纯粹的交易过程,扩大到交易之外的其他主体,则信用关系主体也可以作广义的理解,信用的监管者也将包括在内,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组织、中央银行等。
(二)信用载体
信用载体就是在信用交易关系中,双方用以进行信用交易的工具,表现到法律关系中,就是证券信用交易关系中的标的,即双方用以交易的各类证券,在学理上被称为标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形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考虑到证券信用交易的高风险性,出于风险规避的考量,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可以成为标的证券。在对标的证券的认定上,各国各地区并无统一的做法,但对标的证券的认定均比较严格。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在交易活跃的全国或地区性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才可以成为标的证券,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流通时间、流通规模、以往业绩等。投资者只有对标的证券进行交易才能获得证券公司的授信。
(三)信用交易的制度规则
证券信用交易的发生和完成都是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得以表现的,而这些契约的履行和遵守都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规则。在信用交易中,制度规则主要包括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制度规则。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保证金比例的规定、信用交易账户的设置、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资券来源、偿还日期和利息等;非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哲学及监管模式等
发布于2014-5-27 16:39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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