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基金申请在本所交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金募集总额不得少于五千万元;
2.基金有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经理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管理的机构;
4.经理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5.经理人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当程度的专业学识水平,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6.基金的信托人(托管人)应当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机构,且其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
7.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和信托契约的要求。
发布于2018-5-11 08:56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