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布时间:2016-3-9 13:24阅读:536
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 | |
名称 | 国信久立成长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
基金代码 | 份额A:931503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低风险,较低收益。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推广。 本计划次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高风险,高收益。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推广。 |
投资目标 | 主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久立特材股票)和现金类资产,力争为投资者带来稳健回报。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久立特材股票)和现金类资产。 |
资产投资比例 | (1)权益类资产指根据“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久立特材股票,投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剩余期限在1年(含)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含)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具体顺延时间由管理人确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此授权并确认,在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委托人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管理人应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6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 |
推广期 | 2015年5月8日 |
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存续期满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展期。本集合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除非全体委托人及管理人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管理人应当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
开放期 | 1、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2、临时开放期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参与或退出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发生强制退出的情形;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
分级 | 本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类计划份额资产合并运作。 |
参与/退出的金额和费用 | |
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
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
管理费率 | 0.2% |
托管费率 | 0.1% |
最低参与金额 | 人民币100万元 |
业绩报酬 | 无 |
参与 |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之间的期间。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通知特定客户,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推广期内,委托人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2.6亿元(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或者客户数达到200户,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此外,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金额优先,时间优先”方式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控制。 2、临时开放期参与 存续期内,原则上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办理委托人的参与业务。但在获得“员工持股计划”的书面同意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仅对“员工持股计划”及本集合计划管理人认定的特定委托人开放。临时开放期内参与的份额为次级份额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约定情形下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差额补足义务等。 |
退出 |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期间不开放。 (2)临时开放期退出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有权在网站公告设置临时开放期,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或根据本合同约定安排委托人强制退出。其中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集合计划“股票投资策略”的约定分期解锁并减持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安排强制退出的情形,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根据本集合计划“股票投资策略”的约定分期解锁并减持后设置临时开放期的情形下,管理人在获得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安排优先级份额强制退出,在本集合计划未触及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的前提下,次级份额委托人可要求等比例(分配比例)退出,退出时,优先支付退出的优先级份额对应的本金及预期收益,预期收益为: 对应的预期收益=退出的优先级份额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对应天数/360 对应天数为上一次预期收益支付日(如无上一次预期收益支付日,则为集合计划成立日)至优先级份额退出日(强制退出日)。 |
收益分配 |
1、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 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1】%/年,且以份额面值为基准计算。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为:首次预期收益支付日为本集合计划成立一年后的首5个工作日内;首次预期收益支付后,后续预期收益支付日为每满3个月的首5个工作日内,为支付预期收益,管理人应当提前做好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安排,并在预期收益支付日之前5个工作日做好集合计划所投资股票的变现方案(首次约定收益支付除外),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次级份额委托人;如次级份额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的资产变现方案,有权在接到该变现方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追加增强资金,以保证集合计划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在扣除管理费和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如次级份额委托人不同意管理人的资产变现方案且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追加增强资金,管理人应当在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计算日执行前述变现方案,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约定收益,但应及时通知次级份额持有人。 如由于集合计划锁定期尚未届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对于集合计划资产及时变现,管理人应以录音电话加传真形式通知次级份额委托人,次级份额委托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追加增强资金,以使得本集合计划的现金资产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 2、本集合计划的权益分配原则 (1)本集合计划应优先满足份额A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资产由份额B持有人享有; (2)如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份额A的本金和约定收益,集合计划将进行终止清算,清算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 (3)当股票处于流通期的某一交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止损线且次级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担保人也未按时履行担保义务或当股票处于锁定期的某一个交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追加线且次级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担保人也未按时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下,集合计划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
信息披露 |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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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
推广机构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营业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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