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布时间:2016-3-9 13:17阅读:867
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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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代码 | 份额B:931302 份额A子代码对照表: 投资周期 | 子份额名称 | 代码 | 1天 | A1D | 93A01D | 7天 | A7D | 93A07D | 14天 | A14D | 93A14D | 1个月 | A1M | 93A01M | 2个月 | A2M | 93A02M | 3个月 | A3M | 93A03M | 4个月 | A4M | 93A04M | 5个月 | A5M | 93A05M | 6个月 | A6M | 93A06M | 7个月 | A7M | 93A07M | 8个月 | A8M | 93A08M | 9个月 | A9M | 93A09M | 10个月 | A10M | 93A10M | 11个月 | A11M | 93A11M | 12个月 | A12M | 93A12M | 13个月 | A13M | 93A13M | 14个月 | A14M | 93A14M | 15个月 | A15M | 93A15M | 16个月 | A16M | 93A16M | 17个月 | A17M | 93A17M | 18个月 | A18M | 93A18M | 19个月 | A19M | 93A19M | 20个月 | A20M | 93A20M | 21个月 | A21M | 93A21M | 22个月 | A22M | 93A22M | 23个月 | A23M | 93A23M | 24个月 | A24M | 93A24M | 25个月 | A25M | 93A25M | 26个月 | A26M | 93A26M | 27个月 | A27M | 93A27M | 28个月 | A28M | 93A28M | 29个月 | A29M | 93A29M | 30个月 | A30M | 93A30M | 31个月 | A31M | 93A31M | 32个月 | A32M | 93A32M | 33个月 | A33M | 93A33M | 34个月 | A34M | 93A34M | 35个月 | A35M | 93A35M | 36个月 | A36M | 93A3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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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 份额A:较低风险、较低收益;份额B:高风险,高收益 |
投资目标 |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收益率曲线形态、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进行分析,合理配置资产,精选固定收益类证券,在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中小企业私募债(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逆回购、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优先股、银行协议存款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股票(含定向增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含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政府证券等现金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资产投资比例 |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80%;
3、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90%;
4、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和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90%;
5、权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20%,其中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6、国债期货:在任一时点,集合计划持有国债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60%;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120%;
7、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8、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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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 推广期目标规模为1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存续期内不受目标规模的限制,但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整体运营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整体规模、份额A 总规模及份额B 总规模。 |
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
开放期 | 1、份额A的开放期
(1)基础类份额A 基础类份额A指在投资周期内不得申请份额退出的一类份额。 基础类份额A,根据投资周期、参与时间、约定收益率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子份额,基础类份额A的某一类子份额下称Ai。自本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管理人可在存续期内开放参与部分或全部基础类份额A ,如T日接受基础类份额Ai的参与申请,T+1日确认参与申请,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投资收益均按公布的该类子份额Ai的约定收益率计算。管理人需提前公布份额Ai的参与日、投资周期、约定收益率、发行额度上限、退出日和其他参与条件。 基础类份额Ai每满一个投资周期i的第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份额Ai的退出日(每类份额Ai对应的具体到期日以相应的公告的规定为准),份额Ai的持有人可以申请退出,管理人于下一工作日对退出申请进行确认。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除退出日外,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在其他日期提出的退出申请,也不再另行以任何形式对份额Ai的退出日作出提示。 在退出日,若份额Ai的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将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按照份额Ai的约定收益率以折算份额的方式安排对份额Ai的投资收益部分退出,并同意本金部分将按照如下规定以及相关公告的规定自动参与其他份额或自动退出: (a)就投资周期在6个月内(不含6个月)的份额Ai而言,该等份额的本金部分在份额Ai的退出日继续自动重新参与当日 开放的与前述份额Ai具有相同投资周期的份额,如果在该等份额Ai的退出日,与份额Ai具有相同投资周期的份额不开放参与,管理人同时安排份额Ai本金部分的退出,无需委托人另行提出退出申请; (b)就投资周期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份额Ai而言,该等份额的本金部分在份额Ai的退出日自动参与当日开放的投资 周期为1个月的份额,如果在该等份额Ai的退出日不开放参与投资周期为1个月的份额,管理人同时安排份额Ai本金部分的退出,无需委托人另行提出退出申请。 基础类份额A的退出日以“周周对应”和“月月对应”为原则确定,具体日期以该类份额相应公告的规定为准。以投资周期为3个月的份额为例,假设投资者2014年3月12日参与A3M, 则2014年3月13日管理人确认份额并开始计算收益;如果2014年6月12日为工作日则该日为退出日,如果2014年6月12日是节假日,则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退出日。如委托人未退出,则下一退出日仍然为对应月份的12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2)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 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指在投资周期内委托人持有的某一类子份额的原始份额自动分期等额退出的份额。根据投资周期、参与时间、约定收益率、退出次数、退出触发间隔等因素的不同,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分为不同的子份额;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的某一类子份额下称Ai(Y,N)。例如,委托人参与份额Ai(Y,N),则委托人持有的该类份额的原始份额将在投资期限内分N次等额退出,每次退出1/N的原始份额。 管理人可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开放参与部分或全部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i(Y,N),如T日接受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i(Y,N)的参与申请,T+1日确认参与申请,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投资收益均按管理人相关公告公布的约定收益率计算。管理人通过公告公布份额Ai(Y,N)的投资周期i(以年表示)、发行额度的上限、可选择的原始份额等额退出触发间隔(Y)、原始份额等额退出次数(N)及其他参与条件。 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 Ai(Y,N)管理人在Y年之后每满(i-Y)/N年的第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安排该等份额委托人持有的1/N的Ai(Y,N)原始份额自动退出,同时按照份额Ai(Y,N)的约定收益率以折算份额的方式安排份额Ai(Y,N)在该日之前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的自动退出,无需委托人另行提出退出申请。 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的自动退出日遵循“月月对应”原则。假设投资者2014年6月12日(假设为工作日)参与A5y(1,2),并申购100万元, 则2014年6月13日(假设为工作日)管理人确认为100万份并开始计算收益;2015年6月12日(自然日)为原始份额等额退出触发日;原始份额等额退出触发后,管理人在2017年6月12日(假设为工作日)安排50万份原始份额和在该日之前全部原始份额产生的投资收益的自动退出,2019年6月12日(假设为工作日)安排剩余50万份原始份额和委托人从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持有的A5y(1,2)原始份额获得的投资收益的自动退出。
2、份额B的开放期
管理人向特定委托人不定期开放份额B的参与。管理人每个自然年度须至少安排1个开放期供除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份额B持有人退出,且需至少提前1天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具体的退出日,每个开放期仅1天,同时管理人将进行可退出额度的控制。 |
分级 | 1、集合计划的分级设置
本集合计划根据收益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份额A和份额B。份额A根据份额退出安排的不同分为基础类份额和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 基础类份额A按投资周期长度分为A1D、A7D、A14D、A1M、A2M、A3M、A4M、A5M、A6M、A7M、A8M、A9M、A10M、A11M、A12M、A13M 、A14M、A15M、A16M、A17M、A18M、A19M、A20M、A21M、A22M、A23M、 A24M、A25M、A26M、A27M、A28M、A29M、A30M、A31M、A32M、A33M 、A34M、A35M和A36M(D和M分别表示日和月)等份额。例如,份额A1D的投资周期为1天、份额A7D的投资周期为7天、份额A1M的投资周期为1个月、份额A3M的投资周期为3个月,以此类推。 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按投资周期长度、原始份额等额退出触发间隔、原始份额等额退出次数不同分为A1y(Y,N)、A2y(Y,N)、A3y(Y,N)、A4y(Y,N)、A5y(Y,N)、A6y(Y,N)、A7y(Y,N)、A8y(Y,N)、A9y(Y,N)、A10y(Y,N)、A11y(Y,N)、A12y(Y,N)、A13y(Y,N)、A14y(Y,N)(y表示年,Y表示Y年之后触发原始份额等额退出,N表示原始份额等额退出次数)等份额。管理人可根据此划分形成原始份额分期等额退出类份额A的不同系列,并自主命名。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份额A,并开放参与。
2、集合计划的份额配比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A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高于95%,份额B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低于5%。因份额A参与退出而导致偏离的,最长偏离期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 份额A的各子份额的份额占比不作具体规定,由管理人安排参与规模。
3、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收益应优先满足份额A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有剩余收益则由份额B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2)如集合计划全部收益不足以支付份额A的约定收益,则其差额部分由份额B本金弥补; (3)如全部份额B无法弥补份额A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则将集合计划净资产按份额A委托人的本金加约定收益占份额A总资产规模的比例全部分配给份额A持有人,不足部分不再弥补。
4、份额收益率的约定
本集合计划份额A子份额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布约定收益率,申请参与份额A某一类子份额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公布的该类子份额的约定收益率。管理人有权根据具体市场情况及集合计划运作情况决定份额A子份额的约定收益率,约定收益率可以是固定收益率或浮动收益率,浮动收益率可根据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债券回购利率、Shibor等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相应的公告为准。份额A子份额的约定收益限由份额B的本金提供保证,不构成管理人对份额A子份额收益的保证承诺。 份额A子份额的约定收益率按照单利计算,并在份额A子份额参与确认后开始计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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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费 | 无 |
退出费 | 无 |
管理费率 | 1%/年 |
托管费率 | 0.15%/年 |
业绩报酬 | 本集合计划仅对份额 B 计提业绩报酬。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份额B 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15%时,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份额B 年化收益率高于15% 时,业绩报酬为年化收益率超过15%以上部的5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总额(Y)的计提公式 | R≤15% | 0 | Y=0 | R>15% | 50% | Y=A×(R-15%)×50%×D/365 |
注:Y 为份额B 委托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A 为份额B 委托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D 为份额B 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自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
最低参与金额 | 5万元 |
追加参与金额 | 每次追加金额单笔不少于1千元。 |
最低退出份额 | 单笔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如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
参与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络系统或在推广网点柜台参与本集合计划 |
1、本集合计划仅对份额B 进行收益分配;份额A 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至多进行5 次收益分配,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
3、本集合计划份额B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4、集合计划份额B 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B 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进行。 |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指定媒体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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