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二)——警惕黄金珠宝非法集资新伪装
发布时间:16小时前阅读:5
警惕黄金珠宝非法集资新伪装
犯罪嫌疑人邹某通过其开办的珠宝公司,对外宣传投资黄金可获高额利息,公开吸纳社会资金,变相实施非法集资。该珠宝公司宣传称:投资1万元,每月可定期获得200元利息,期限6个月,珠宝公司与投资人签订《黄金质押与服务协议》,将5克黄金作为质押交予投资人,到期后投资者返还黄金即可收回投资本金。如投资者不需要黄金作为质押,仅需投资8000元,即可每月获得200元利息。
截至案发,邹某向65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诈骗960.5万元。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邹某因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近年来,黄金珠宝销售公司开展非法集资的案例层出不穷,目前涉及黄金珠宝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为以下3种模式:
一是销售返利模式。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作案类型,一种为商家设计极具吸引力的宣传口号诱导客户大量购买黄金,承诺在后续的每个月或固定时间段内发放高额返利;另一种为商家诱使客户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购买黄金,将黄金作为质押交予客户拿走,到期后金店再原价回购并返利给客户。上述案例中,投资者想领回投资款项时,发现金店已经人去楼空,且经鉴定,金店作为质押交给客户保管的黄金均为假黄金。
二是托管回租模式。该模式下客户在金店购买黄金,但没有提取黄金实物。一种为将黄金存到金店,由金店提供托管服务,或按客户购买黄金的价款每月给付高额利息,或到期后给付黄金及配额黄金赠品;另一种为客户与另一家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一般为黄金珠宝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黄金珠宝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定期给予客户固定的租金利息。
三是黄金投资模式。集资人冒充境内贵金属交易所会员或代理商,虚假布置交易场所,要求客户将资金全权委托公司进行黄金投资,通过向客户承诺高额固定收益、按比例分享投资理财收益等手段非法吸纳社会资金。
以上3种业务模式均脱离了现货交易的实质,成为一种承诺高息回报的高风险投资行为,集资人并没有真实的商业利润或产品增值来源,所支付的返利均来源于借新还旧,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后,金店携款跑路,客户血本无归。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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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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