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与发展应相辅相成 240115
发布时间:2024-1-15 09:07阅读:386
2024-01-15 期货日报网
业内人士认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监管与发展之间不应该存在悖论,而应该是相辅相成的。监管要因地制宜、因材施策,对于开展具有投机性交易的部分加强监管,对促进现货流通、100%实物交付的要鼓励发展。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介于传统现货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市场,正因如此,有人称它为中远期市场,有人称它为“类期货”市场等。直到1997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才有了正式合法名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进行联合论证,推出了一种新型现货交易模式,对相应商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用这种方式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被称为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它的出现,弥补了我国原有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的不足。它的出现及繁荣,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纵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化运营、管理经验,滋生出不少行业乱象。从爆发式增长到一度陷入停摆,几经浮沉的背后,“监管”是始终绕不开的话题。“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剧情时刻都在上演,是该“管住脑袋”还是“捆住手脚”?可以说监管方式与监管标准转动了行业命运的齿轮。
在上下求索中找寻出路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必然产物。1997年,经当时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批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论证,从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领域,对商品现货网上电子交易的可行性、合法性、可持续发展及营销策略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科学的定位,认定其为新型市场的一种形式,得到了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并具有了合适的法律地位。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可以说是对传统现货市场的升级,它打破了时间、地域、信息的限制,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期报传媒大宗商学院院长师秋明认为,同时,它也是平台经济的典范,通过第三方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汇聚到平台上,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更权威的监测、更透明的标准,能够有效避免贸易纷争。因此,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吸引了众多产业客户的参与。师秋明表示:“大宗商品的价格是由供需双方决定的,多方参与有助于市场形成真实的价格,可以有效地规避、转移或分散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市场不断扩容,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起到积极作用。”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在市场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中物联大宗商品市场流通分会专家洪涛认为,向上,它与期货市场联动,形成有效互补,有利于完善价格发现的功能;向下,它与各类批发市场联动,有助于扩大交易规模激发市场活力。
然而,也正是这种介于“上下之间”的位置,使得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在夹缝中生存,难以找到清晰准确的定位。在上下求索的环境中,市场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模式上“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每一条规定都直中要害。“目前业界争论最多的在于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交易业务。”师秋明解释道。
期货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迎来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法律的完善需要以实践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发展规律和业务需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期待能够早日出台详细的法律法规,对业务规范有一个具体的指引,让行业发展能够有法可依。”师秋明表示。
需要监管到位,更需要行业自律
多年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始终处于一个纠结和难以言说的环境当中:鼓励和赞扬有之,质疑和否定有之。企业在思考如何建设平台和满足市场需求,政府在思考如何加强监管和控制风险。如何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悬在大家心中的一个问号。
记者注意到,目前各地的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均是根据2011年、2012年发布的两个重磅文件制定的,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也就是俗称的“38号文”和“37号文”。从2011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至今,已过去10年有余,回看当时出台的禁止性规定,很多都起到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市场的规范程度显著提升。随着市场的进步,如今这些规定是否依然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和企业的发展需要?例如“37号文”中规定的“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对交易“T+5”的限制虽然能够有效避免投机行为,但也会影响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
监管与发展之间不应该存在悖论,而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总经理冯益朋认为,监管也要因地制宜、因材施策,对于开展具有投机性交易的部分加强监管,对促进现货流通、100%实物交付的要放开监管,鼓励发展。
此外,记者查阅各省、市、自治区的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发现,大部分地区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地方金融部门负责,另有部分地区根据市场需要,由省政府委派商务厅进行监管。此外,部分地区还组织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证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成立了联席会议负责市场的清理整顿。
业内人士分析称:“由于各地监管尺度不统一、监管主体不一,存在监管职责不清、协调配合不够、相互推诿等问题,容易出现一些不合规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钻漏洞、逃避清理整顿等现象,导致行业急功近利、投机炒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后,各地都在相继开展机构改革。记者获悉,目前已基本确定的改革方向是:除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外,其他地级市以及下属的区县一级将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记者了解到,业界普遍认为职能调整和机构重组之后对于现货交易场所的监管或许会更加明朗。“但整体监管是趋严的。”冯益朋表示,“同时会加大投资者保护。这对投机性为主的交易市场不友好,但对以现货交收为目的的市场影响不大。”
市场的规范发展需要监管到位,更需要行业自律。监管应该成为一把利刃,为发展扫清障碍,而不能成为枷锁,捆住企业发展的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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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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