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受益人约定为配偶并写明姓名,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经离婚的,身故保险金应当给付给谁?
发布时间:2023-10-29 19:29阅读:359
【案例】
常某元与苏某西系夫妻关系
2015年4月30日,苏某西以常某元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方式投保主险平安福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期为15年,投保附加险:平安福重疾15(1146),基本保险金额为28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期为15年;长期意外13(1120),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至70周岁,交费年期为15年;豁免C加强版(1148),保险期间为15年,交费年期为15年,期交保险费合计14453.97元,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苏某西,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苏某西在保险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投保人签名处签名,常某元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名。
后常某元、苏某西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10月23日协议离婚。
2017年10月26日,常某元自杀死亡。
后苏某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苏某西无请求权为由做退件处理并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常某元案件理赔退件通知书”。苏某西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
【裁判要点】
如果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则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中受益人同时约定了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苏某西与常某元的身份关系由于离婚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故苏某西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案例分析】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与保险单对受益人的约定不一致,如何确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中载明了受益人姓名为苏某西,身份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同时约定了姓名和身份关系。
由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苏某西作为投保人已经与被保险人常某元离婚,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此时苏某西并不能作为保险单的受益人。
(二)常某元去世后,保险公司应当将身故保险金给付给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第3项规定:“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本案中,《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中受益人约定为苏某西且身份为常某元的配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苏某西与常某元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苏某西已不是常某元的配偶,因苏某西身份关系的变化,导致案涉保险被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故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常某元的遗产处理,由保险公司将身故保险金赔付给常某元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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