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受益人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10-29 19:32阅读:347
【案例】
邓某立与张某梅于198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邓小某,2004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2009年8月12日,邓某立与王某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
邓某立的父母均已去世。
2012年5月15日,邓某立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具体内容如下:
1.保险单号为2012××1,保险种类为“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被保险人为邓某立,保险金额为75万元,保险费为15万元每年,保险期间为10年,自201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交费期间为5年。
3.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交费期间为5年、保险期间为10年,按4%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生存保险金按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4.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若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5%。
5.红利分配: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险单年度,如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将在保险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分配红利金额;保险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本合同提供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邓某立共向保险公司交纳2012年度及2013年度保险费30万元
2014年5月4日邓某立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
2019年王某雪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王某雪保险金及生存金、红利的75%。法院经审理查明,截至2020年7月9日,保险单身故保险金为31.5万元、生存金为6000元、红利为5473.39元,生存金累计生息的金额为1474.65元。
【裁判要点】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案例分析】
(一)何谓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依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具体有几种情况:
(1) 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即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2)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或者是第三人。
(3)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受益人如何确定?
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在本案中,在“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在邓某立去世的情况下,邓某立的父母早于邓某立去世,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王某雪与女儿邓小某,所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某雪(配偶)、邓小某(女儿)。
(三)身故受益人王某雪与邓小某取得的身故保险金是邓某立的遗产吗?
《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即在具有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本案中,在“泰康金满仓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明确指定了受益人“法定”的情况下(包括指定或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王某雪、邓小某取得的身故保险金是基于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并非继承关系中的继承权,因此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并不属于邓某立的遗产。
(四)本案中,王某雪应享有的保险金是多少?
第一,依据《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受益人为数人,未确定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案中,人寿保险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故邓某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王某雪、女儿邓小某属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未约定各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情况下,王某雪占有身故保险金的50%,即157,500元。
第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不包含红利,且未约定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故生存金为6000元、红利为5473.39元,生存金累计生息的1474.65元应属于邓某立与王某雪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王某雪依法享有上述财产的75%的份额,即9711.03元。综上,王某雪共能获得167,211.03元的保险金。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