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有无限制?
发布时间:2023-10-29 19:38阅读:348
【案例】
2018年1月24日,某工程公司与陶瓷公司签订《防腐翻新合同书》,约定陶瓷公司委托工程公司进行厂房除锈翻新刷油漆工程(以下简称仓库翻新工程)。
工程公司为其承包的仓库翻新工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号为109542700×××××0055,被保险人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人员,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限自2018年3月17日0时起至2018年9月16日24时止。
万某国系仓库翻新工程的施工工人之一。2018年5月30日,万某国在仓库维修作业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6月4日,工程公司与死者万某国的家属在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工程公司支付万某国家属85万元;因工程公司已为万某国购买了保险,万某国家属自愿放弃该保险的受益人权益,将该保险权益转让给工程公司,并同意无条件协助工程公司办理相关的保险赔偿事项。
2018年6月21日,万某国家属出具《收款证明》,确认收到工程公司赔偿款85万元。随后,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保险理赔告知函》,拒绝工程公司的理赔申请。
2019年1月12日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万某国的意外身亡属被告的保险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工程公司向万某国家属赔付后已取得相应保险权益,故保险公司应向工程公司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工程公司不是本案意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不具有受益人资格,不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工程公司与万某国为劳动关系,工程公司为万某国投保人身意外险,不得指定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工程公司并非具有专属身份的被保险人万某国的近亲属,既不是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也不是法定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被保险人万某国投保案涉人身保险,万某国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死亡后,工程公司虽通过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达成赔偿协议并受让原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但人身保险受益人身份具有人身专属性,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方具备受益人资格,因专属身份享有的受益权不得转让。工程公司与被保险人属劳动关系,不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即使工程公司承担了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也不改变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资格,不能享有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工程公司据此主张被保险人万某国的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于法无据。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人身保险中,用人单位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变更或者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不应超出法定受益人的范围,否则变更或转让行为无效。
【案例分析】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范围是否有限制?本案中,工程公司是否为涉案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法定的保险利益,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具备法律基础。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在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为防范道德风险,受益人的选定需要依附于“被保险人”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近亲属。
本案中,工程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队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万某国的受益人(此处指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即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受益人。工程公司不是万某国的近亲属,不属于《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万某国的法定继承人,故工程公司不能作为万某国的受益人。
(二)工程公司能否依据受让保险金请求权而取得保险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并非允许用人单位通过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转嫁风险甚至获取利益,而是赋予劳动者额外保护,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建筑行业等高危行业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
反之,如允许用人单位投保后通过协议的形式转让受益权,则用人单位均可以此方式规避《保险法》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特殊限制,转嫁劳动者发生意外时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险法》第39条第2款将形同虚设。
因此,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或者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不应超出法定受益人的范围,否则变更或转让无效。
上述规范的意义在于
一方面,人身保险系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通常对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具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功能;
另一方面,限定受益人的范围亦可防止投保人(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用人单位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发生。
《保险法》限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的范围,杜绝了用人单位作为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可能。故工程公司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