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由此可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在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的,视为无受益人,此时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在上述情况中,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故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为其法定继承人,并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发布于2023-10-28 12:36 阿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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