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融资融券的监管实践与经验(三)
发布时间:2022-2-21 15:45阅读:375
一、实行抵押认证制度
1.认证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资质
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
2.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
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二、证券机构是监管的关键
证券机构处于中介地位,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融资融券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证券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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