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2-2-21 15:44阅读:674
1.交易所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能够对市场流通量、融券卖出的价格中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的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证券交易所应该在业务规则之下,对融资融券的交易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要进行制止。
通常而言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在其市场流通量中所占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时候,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如果出现异常,就会危及市场稳定,因此这种情况下交易很有必要暂停,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2.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登记结算机构依然要按照业务规则,对相应的业务进行监督。并且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给予拒绝。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就应该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
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有权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它与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有一定的相通之处,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都是同样的处理方法。
4.客户查询
证券公司应该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予客户对账单,并且给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5.信息公告
证券公司应该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则应该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且在第二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6.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各种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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