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1-1-29 09:45阅读:650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的名称有所不同,如美国的“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作为专业从事基金资产管理的机构,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的运作信息(包括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三、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用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如图1-2所示。
图1-2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金须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机构设施等,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三方当事人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三角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基金管理人投资,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监督基金托管人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是平行受托和互相监督的关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