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认为保险是骗人的?
发布时间:2020-11-5 22:21阅读:672
1、银行购买理财险,到期收益与当时说的不一样;
前几年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限制,很多主体保险公司为了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通常会跟商业银行合作,允许其在银行场地内进行保险产品销售,而这些产品属于“银行代理保险”,简称“银代保险”,通常银代保险都是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大多不具有健康保障的内容,而银代保险的销售是基于利益演示的,利益演示一般分为“高档”、“中档”、“低档”,通常实际收益会在中档或偏下,极少情况会出现高档收益。而销售人员通常为了销售结果,又会经常以高档收益作为利益演算,因为客户很多情况下都不会细看合同的收益构成,因此导致合同到期后的收益与当初投保时演算的利益有所差距,实际上很多客户觉得上当受骗是因为这一类型。建议大家,理财险是有必要进行购买的,但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里的保险责任、保底利率、现行结算利率等,最少要细看“保险责任”一栏里的项目。避免入坑!
2、购买疾病保险或者医疗保险,出险后却得不到理赔;
我们首先要明确《保险法》里有两条保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重大杀伤武器: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段:“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著名的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何受益人的解释。”这也是著名“疑义的利益”解释原则。
因为这两条著名条款的解释,很多半知半解的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容易忽略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没有进行询问告知;甚至有小部分代理人故意隐瞒客户过往病史,认为就算客户现在有点小毛病,但是两年后,由于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依然要负担起保险责任。这是大大的错误,也是造成客户购买健康险或医疗险后,出险得不到理赔的最大原因!从而导致这部人觉得“保险就是骗人的!”,客户当然会有这样的情绪,人之常情!
既然《保险法》里有保护客户的条款,当然也有保护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条款。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段:“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就是著名的最大诚信原则。
如果投保的时候,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而被保险人身体本来是有异常的,如果以后发生合同规定的理赔情况,这种情况又是因为被保险人原来身体的异常引起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所以,一旦没有如实告知,就为麻烦种下了祸端。
那如果这种情况万一真的打起官司来,实际的案例又会怎样,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你的胜算是50%。但是这50%对于病重等待赔偿的人来说真的是要命的,建议大家购买疾病险或者医疗险一定要按规矩来如实告知,并且看清楚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金额、报销比例,最少要看“保险责任”一栏,避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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