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交换债预备交换股票的担保解押,主体是受托管理人申报;换股场景下,由债券持有人的托管券商协助申报**。
(1)核心结论:普通全部 / 部分解除担保登记业务,由受托管理人牵头,可直接向中国结算申报,不是必须券商申报;但投资者发起换股产生的自动解押,需要投资者的托管券商向交易所发送换股指令,以此触发对应股票担保解除登记。
(2)常规解押场景:债券兑付完毕、发行失败等情况,受托管理人联合发行人准备材料,可直接去中国结算柜台办理;也可委托具备代理资质券商代为提交登记材料。
(3)换股场景:投资者申报换股,必须通过托管券商报交易所,该换股指令等同于同意解除对应股份担保,中国结算依据指令自动完成该部分股票解押与过户。
(4)前置条件:办理解押前需要完成信息披露,同时质押股票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情形,否则不予受理。
(5)区分要点:可交换债属于担保信托登记,和普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不同;普通股票质押解押一般由券商报盘申报,二者申报主体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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