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大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债到期无法兑付,**上市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1)核心结论:可交换债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债务属于大股东自身债务;兑付义务由大股东承担,上市公司没有法定代偿义务。
(2)业务规则:发行时质押担保的是大股东名下上市公司股票,违约处置时,债权人只能处置大股东质押专户内的股份;只有上市公司单独出具担保、承诺代偿等书面文件,才需要承担偿付责任。上市公司需要按信披规则,及时披露大股东 EB 违约相关事项。
(3)适用场景:普通公开发行、私募可交换债,上市公司无担保承诺则不用偿债;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虚假信息披露等违规情形,投资者可另行主张上市公司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不属于债券本息兑付责任。
(4)关键区分:**可交换债 EB 是股东发债,债务归股东;可转债 CB 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债,本息由上市公司承担,二者偿债主体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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