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质押股票有两项核心硬性数量要求。
(1)核心结论:质押担保的股票数量**不少于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的股票总量**;同时债券发行金额,不能超过预备质押股票(募集书公告前 20 日均价)总市值的 70%。存续期间如果换股价下调,导致质押股数量不足全部换股所需,发行人必须补充质押股票。
(2)业务规则:预备交换的全部股票都需要办理质押登记作为担保,质押股含孳息(送股、转增)一并纳入担保范围。发行申报时,质押标的必须是无限售流通股,无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
(3)适用场景:沪深交易所公募、私募可交换债统一适用该质押数量规则。
(4)关键区分:70% 是**市值约束**,质押股数量≥全部换股所需股数是**股份数量约束**,两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可交换债质押的是大股东存量股份,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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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对质押股票的期限有什么要求?
可交换债的回售申报时间有什么限制?
可交换债的票面利率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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