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交换债存续期股价下跌,**是否需要补充质押,以募集说明书预先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条款为准,监管没有统一强制补仓线**。
(1)核心结论:募集说明书会约定担保专户股票市值 / 债券余额的维持担保比例;股价下跌,担保物市值跌破约定阈值时,发行人必须追加质押股票;没触发合同约定比例,则不用补质押。
(2)业务规则:预备交换股票放入担保专户,孳息自动计入担保物。如果换股价格下修,导致专户内股票不足以覆盖全部换股需求,属于法定必须补足预备交换股票的情形。触发补质押义务后,发行人需在约定时限内划入新增股份至质押专户并披露,不履行会触发债券回售、违约条款。
(3)适用场景:公募、私募可交换债都在募集文件中提前约定维持担保比例、预警线、追加时限;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券商强制平仓逻辑相近,但触发标准写在债券发行文件。
(4)关键区分:普通股票质押是券商设置维持担保比例;可交换债补质押规则写在募集说明书与担保信托合同,属于对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承诺,不是交易所统一硬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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