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信托与投资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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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信托与投资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叩富问财 浏览:11496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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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您好!
两者都是把将受托资金(或资产)以融资(如贷款、融资租赁等)的方式借给资金(或资产)需求方。只是投资类信托产生股权关系,融资类信托产生的是债务关系。

发布于2014-12-5 18:01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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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回购)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回购)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一)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回购)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回购)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一)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发布于2019-1-22 13:54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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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具体的投资方向还是不同的,您这边可以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的,您这边多了解一下

发布于2018-6-15 14:30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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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类信托与投资类信托是中国信托业中两种主要的业务类型,它们在资金运用、风险特征、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

资金运用方面:

融资类信托:主要是指信托公司为融资人提供资金,融资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业务。这种信托产品更像是贷款,信托公司扮演的是贷款人的角色。投资类信托:则是信托公司作为投资者,将信托资金投向股票、债券、基金、实体企业等资产,通过投资收益获取回报。信托公司在这种业务中通常不参与实际经营,而是作为股权或债权投资者。

风险特征方面:

融资类信托的风险相对较高,因为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面临的是融资人违约的风险,如果融资人不能按时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信托公司可能面临损失。投资类信托的风险则与投资的具体资产相关,可能面临市场波动、投资标的企业经营不善等多种风险。

收益分配方面:

融资类信托的收益通常比较固定,主要来源于融资人支付的利息,风险较低但收益也相对有限。投资类信托的收益则取决于投资的资产表现,可能较高但也可能较低,甚至出现亏损。

监管要求方面:

中国银保监会对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有着不同的监管要求。例如,融资类信托因其风险特性,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信托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杠杆率,避免资金过度流向高风险领域。投资类信托则更注重信托公司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监管上更注重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总的来说,融资类信托更接近传统的贷款业务,而投资类信托则更接近于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以及信托产品的特性和市场环境来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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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4-17 11:00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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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集合信托所募集的资金是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到融资方的项目中,如果能形成明确的债券债务关系,那么属于融资类信托。

发布于2018-3-26 12:43 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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