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分为有条件赎回条款和到期赎回条款。有条件赎回条款是指在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出现可转债对应股票多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转股价格的某个百分比情况,发行人有权按比面值稍高的价格赎回部分或全部可转债。到期赎回条款是指可转债到期日后几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以比面值稍高的价格赎回全部没有转股的可转债。可转债的到期赎回相当于普通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真正有意义的是有条件赎回条款。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如果一个计息年度发行人首次不赎回,则当年也不能再行使赎回权。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质是强制转股条款,发行可转债一般都不是为了债权性质的融资而是为了延期的股权性质融资。可转债的发行人一般不愿出现回售和到期还本付息,都希望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尽快转股,这样就解除资金压力了。当然,如果公司的基本面出现重大且长期利好,公司的原有股股东不愿意股权被稀释且公司的流动资金特别充裕,那么发行人也有主动赎回的动力,这里不是迫使持有人转股而是真的想赎回可转债减少转股,这里有潜在回购注销股票提高原股东收益的效应。
发布于2019-2-14 17:3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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