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是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
2013年新修订的《基金法》首次放开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13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进一步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要求,指导行业做好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自律工作,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
基金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证券投资不等同于老鼠仓。
传统上,法律禁止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目的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对于从业人员未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投资活动是否一律禁止一直存在争议,而且一些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查处难度很大。有鉴于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借鉴发达国家做法,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申报,让这类投资浮出水面,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建立包括账户申报制度、指定券商制度、投资申报制度、投资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跟踪分析制度等多项具体监督措施。基金业协会对违法违规交易有权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进而形成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自律管理措施-公司纪律处分”责任惩处体系,对于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行为,一经发现就加大力度打击,切实有效地防范基金从业人员从事可能损害公众投资人利益的证券投资行为,充分保护了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发布于2018-10-11 10:46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