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后来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2014年6月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2014年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湾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
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只是惜墨如金地提及“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但因为缺乏后续细则支撑,很少有银行正式开展此项业务。
只是在几个省份的中支在转发过程中新增了一些执行细则要求,比如济南分行提出细化的标准:对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发布于2018-9-7 16:02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