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下,买卖主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哪些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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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股票连续竞价 报价 卖主 主板股票

全面注册制下,买卖主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哪些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叩富同城理财师 浏览:172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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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顾问 资深苏经理
首发回答
你好,买卖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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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5-26 11:49 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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