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发布时间:2015-5-12 16:11阅读:1229
竞价申报时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价格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例如,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10.70元,时间13:35;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40;丙的卖出价10.75元,时间13:25;丁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38。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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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oo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例2—4:x股票的收盘价为12.38元,Y股票的交易特别处理,属于ST股票,收盘价为9.66元。则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13.62元[=12.38×(1+10%)],价格下限为11.14元;Y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10.14元[=9.66×(1+5%)],价格下限为9.18元。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