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指包括但不限于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公告;
公司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已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获得弥补;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
2.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指包括但不限于:
已撤换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有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有关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其他人员。
发布于2018-3-6 18:42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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