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公式中的“计息天数”该如何计算呢?这里需要特别区分名义天数和实际占款天数,这也正是本次规则调整关键之所在:
规则调整前使用的名义天数是回购品种对应的名义上的回购期限。例如,1日期回购品种(R-001)对应的名义天数为1天,7日期回购品种(R-007)对应的名义天数为7天。
5月22日新规施行后使用的实际占款天数是资金实际被占用的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注:当回购品种名义天数为1天时,首次交收日(T+1日)与到期清算日(T+N日)可以为同一日。
举例说明:
周四成交的1日期(R-001)的回购交易,周四即是成交日也是首次清算日。周五(首次清算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首次交收日。由于是一日期回购,周五也就是到期清算日(首次交易日加上回购品种的名义天数)。下周一(到期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为到期交收日。
名义天数与实际占款天数可能因“节假日效应”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本例中,周四购买的一日期回购(R-001)的名义天数为1天;实际占款天数为3天,即首次交割日周五(含)至到期交收日下周一(不含),实际按照3天结息。
当然,也可能出现名义天数多于实际占款天数的情况。具体例子如下:
周五成交的3日期(R-003)的回购交易,周五既是成交日也是首次清算日。下周一(首次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为首次交收日。由于是3日期回购,下周一也是到期清算日(首次清算日加上回购品种的名义天数)。下周二(到期清算日的下一交易日)为到期交收日。实际占款天数为1天,即首次交收日下周一(含)至到期交收日下周二(不含),实际按照1天结息。
因此,购买到期清算日为周五(公休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逆回购交易品种,即可获得公休日(非交易日)天数的利息收益(利率以实际成交利率为基准)。
发布于2019-2-12 08:57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