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2013年修正)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006年颁布)。 二、办理流程 (1)、步骤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步骤二:提出股份持有状况查询申请股份转让方向结算公司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发布于2017-8-22 15:14 北京
当前我在线
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