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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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随着数字经济与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加快,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但也出现了虚假宣传、营销垄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问题。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统一线上线下监管标准的要求,八部门联合制定了此项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金融机构需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第三方平台则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关于营销资质,《办法》规定,所有网络营销活动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严禁为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平台不得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提供购买转接渠道时应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在营销内容和行为方面,《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准确通俗、无虚假误导。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规范。例如,贷款产品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等话术;支付工具须与贷款产品区隔展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
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办法》着重厘清权责边界。金融机构需确保业务独立与技术安全,加强合作平台管理。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等核心销售环节,不得进行互动咨询,并需清晰展示实际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标识。
在《办法》正式实施前,相关机构需加快整改清理不符要求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各监管部门将协同督促落实,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网络营销活动。
原文: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来源: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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