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风险
发布时间:2026-2-25 12:09阅读:28
据江西金融消息,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旨在应对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的新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通知》延续并明确了我国对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性政策立场。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境外单位和个人同样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通知》对虚拟货币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一是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
二是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三是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对于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通知》提出严格监管要求:
一是严格监管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二是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相关服务的,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为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按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通知》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
一是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中央部门层面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层面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落实。
二是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凝聚跨部门监管合力,从风险监测、资金流和信息流治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出境展业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三是强化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原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来源:江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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