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新规明确:这些均禁止!
发布时间:3小时前阅读:29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次《通知》明确,以下行为均禁止:
1.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代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第一条)
2.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第一条)
3.金融机构(含非银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第六条)
4.金融机构(含非银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第六条)
5.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第七条)
6.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第九条)
7.未经相关部门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第十三条)
8.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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