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A期货交割手册(一),PTA期货如何交割,PTA期货交割流程
发布时间:2023-10-11 13:41阅读:1560
PTA交割手册
一. PTA交割细则
1. 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PTA的交割方式为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仓库交割:卖方通过将指定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卖方通过将指定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2. 交割条件
l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
l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3. 交割标准
【交割单位】5吨。
【基准交割品】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GB/T32685-2016)。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包装规定】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4. 交割基准价
1)PTA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2)仓库、厂库、指定交割计价点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3)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4)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仓库或厂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5. 交割费用
1)PTA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2)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3)PTA出入库费用、交割计价点中转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4)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5)PTA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6. 交割仓库
由于交割仓库名录时常变动,为防止误导投资者,故列出查询方法:
二. 期货交割通则
1. 交割流程
期货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适用的流程包括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
【滚动交割】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配对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配对日)
l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且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下列情形提出交割申请。
① 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
l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
l 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对:
① 对于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
(2)第二交割日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将拟进行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按照卖方提交的拟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释放卖方保证金。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仓单数量的,不释放卖方保证金。
【集中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方公布交割信息。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2)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l 买方挑选卖方公布的交割信息。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l 当日结算时,通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由计算机系统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l PTA期货合约在集中交割配对时,参与交割的PTA保税标准仓单优先分配给境外买方。若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或等于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境外买方均能分配到保税标准仓单。若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大于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保税标准仓单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其他未配对持仓和未分配标准仓单由计算机系统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
l 当日结算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释放。
l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l 会员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