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期货交割手册(一),花生期货如何交割,花生期货交割流程
发布时间:2023-10-11 13:38阅读:323
一. 花生交割细则
1. 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花生的交割方式为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车(船)板交割: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卖方通过将指定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2. 交割条件
l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
l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3. 交割标准
【交割单位】5吨。
【基准交割品】45.0%≤含油率(以湿基计,下同)<46.0%,酸价(以脂肪计,下同)≤1.5mgKOH/g,杂质≤1.0%,水分≤9.0%,霉变粒≤1.0%,7mm上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上比例≥60.0%,5.5mm下层筛(长圆孔筛板)筛下比例≤20.0%,色泽气味正常的花生仁。花生术语和定义、卫生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花生》(GB/T 1532-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油用花生》(NY/T 106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长圆孔、长方孔和圆孔筛板》(GB/T 12620-2008)及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执行。
【替代品及升贴水】43.0%≤含油率<44.0%的,贴水200元/吨;44.0%≤含油率<45.0%的,贴水100元/吨;46.0%≤含油率<47.0%的,升水100元/吨;含油率≥47.0%的,升水200元/吨。1.5mgKOH/g<酸价≤2.0mgKOH/g,贴水200元/吨;2.0mgKOH/g<酸价≤2.5mgKOH/g,贴水500元/吨。1.0%<霉变粒≤1.5%,扣量0.5%;1.5%<霉变粒≤2.0%,扣量1.5%。
【包装规定】花生包装采用塑料编织袋。编织袋应当坚固、清洁、干燥,使用缝包机封口,不得产生撒漏或对花生造成污染。单包装载花生重量50kg±2kg,且单个包装物重量不得超过125g。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花生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4. 交割基准价
1) 花生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含包装)。
2)仓库、厂库、指定交割计价点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3)通用标准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4)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仓库或厂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仓库或厂库负责监督。仓库或厂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5. 交割费用
1)车板花生交割时,自指定交割计价点或双方协商的其它交割地点装至车(船)板之前的一切费用(不含包装)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双方协商买方自行提货或卖方送货的,可根据距离交割计价点的远近协商各自承担的运费。车(船)板强麦质量确定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之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2) 仓单花生用汽车提货的,装到汽车板前的一切费用由厂库承担,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方承担。玻璃用船提货的,提货方需支付短驳费和码头使用费。
3)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4)花生出入库费用、交割计价点中转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5)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6)花生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6. 交割仓库
由于交割仓库名录时常变动,为防止误导投资者,故列出查询方法:
二. 期货交割通则
1. 交割流程
期货实物交割在交割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完成,分别称为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第三交割日,可以适用的流程包括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
【滚动交割】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卖方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配对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配对日)
l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且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下列情形提出交割申请。
① 卖方提出标准仓单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标准仓单信息。
② 卖方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拟交割货物信息。花生车(船)板信息包括:含油率、酸价、霉变粒、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l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
l 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对:
① 对于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
② 对于花生品种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交割申请,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先按照“建仓时间最早的法人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后予以配对(配对日)。花生由计算机系统按先车(船)板后仓单的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2)第二交割日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对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若客户未提出不自动平仓申请,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其相对应部分买卖持仓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
l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卖方将拟进行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提交至交易所,交易所按照卖方提交的拟集中交割的仓单数量释放卖方保证金。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仓单数量的,不释放卖方保证金。
【集中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的交割。
交割流程如下:
(1)第一交割日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卖方公布交割信息。卖方未公布车(船)板交割货物信息的,交易所按标准仓单交割对待。
(2)第二交割日(配对日)
l 买方挑选卖方公布的交割信息。买方挑选卖方标准仓单的总数量不超过卖方该合约的持仓量。
l 当日结算时,花生品种,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其他仍未配对的未平仓持仓,由计算机按先车(船)板后仓单,再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当日结算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收取《交割通知单》。
(3)第三交割日
l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进行交割结算。具体流程见本章关于交割结算流程的有关规定。
l 配对后,标准仓单交割的,卖方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保证金予以释放。车(船)板交割的,卖方保证金不予释放。
l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l 会员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第三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车(船)板交割】
1)卖方拟开展车(船)板交割时,货物存放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l 交通便利,核定载重30吨货车能够顺畅通行;
l 计量设施完好,计量衡器应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计量衡器最大称重不低于60吨;
l 装运能力强,发货速度不低于300吨/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l 具备开展期货交割质量检验的检化验设备,检化验设备符合国标检验规定,且运行良好。
2)卖方货物存放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卖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3)花生车(船)板交割应当进行交割预报。
4)参与车(船)板交割的卖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割预报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会员填写《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的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提出预报。《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信息包括:交割服务机构、货物数量等。
5)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货物的相关证明。
6) 交割服务机构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3个交易日开始接受交割预报,自接到会员《花生车(船)板交割预报单》之日(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货物数量。自接到交割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回复之日(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服务机构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之日(含该日)起的第1个工作日,向卖方会员开具《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视为交割预报完成。会员应当及时将交割预报结果通知客户。对已存放在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货物申请车(船)板交割的,仍应完成交割预报,无须缴纳交割预报定金。参与滚动交割的卖方,须于提出交割申请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参与集中交割的卖方,须于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在对应的交割服务机构完成交割预报。单一客户在单个交割服务机构的车(船)板交割数量不得超过该客户在该交割服务机构交割预报的数量。
7) 交割预报自《花生车(船)板接收通知单》开具之日(含该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近交割月的第11个交易日。
8) 委托交易所结算且货物到达接受交割预报的交割服务机构的,自货物全部到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达的,按实际到达量返还;未到达的,不予返还。不委托交易所结算的,自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
9)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服务机构交纳各项费用,并在发货前将运输方式、车(船)号、货物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服务机构。
10) 花生品种,自第三交割日起(含该日)三个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就车(船)板交割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签订《车(船)板交割协议书》。买方最迟应在第三个交易日下午1时30分前,通过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提交《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车(船)板交货事项确认单》内容须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或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按照未提交处理。卖方会员应在下午3时前进行确认。逾期买方未提交或卖方未确认的,视同违约,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11) 花生委托交易所结算的,应当在交割服务机构交割。
12) 花生买卖双方应当在《车(船)板交割协议书》签订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日历日内进行货物交收。卖方未在第3个日历日下午1时30分前将货物运达交割服务机构或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的,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新的交收时间由交割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重新确定并通知买卖双方。当日交收量超过交割服务机构服务能力的,交割服务机构可以延后交收时间,并通知买卖双方。买方应当在卖方货物到达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日历日内完成货物质量检验,并在质量验收确认后24小时内装车发运。用于质量验收的样品应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共同扦取,就地分为二份,任选一份供买方使用;另一份由双方共同签字封样,由交割服务机构保管,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复检样品。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不能装车发运的,卖方不再承担该批货物的质量责任。
13) 卖方承担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中转费用。在交割过程中发生临时存储的,卖方承担存储期间的仓储费用。
14) 交割计价点指定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仅提供交割中转、仓储及质量检化验服务,不承担货物临时存储期间的质量变化责任。
15) 花生品种,买方在货物装车发运前,应到场查验货物质量,卖方应予以配合。
16) 买卖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该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判定的依据。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
17) 花生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在货物未离开指定车(船)板交割场所情况下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中协商选取,协商不一致的由交易所确定。复检样品仅限于保留样品。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不含该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果,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寄送样品及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并应当在复检结果出具之日(不含该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割服务机构支付。复检结果确定的酸价或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或等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或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或等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分别以车(船)板信息标示的酸价、霉变粒、含油率为准,由此产生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争议提出方承担;复检结果确定的酸价或霉变粒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高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或含油率指标所在升贴水区间低于车(船)板信息标示的升贴水区间的,分别以复检结果确定的升贴水区间为准。复检结果仍在交割标准允许范围内的,买方应当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
18) 花生未发运货物质量达不到交割标准的,卖方应当及时更换货物,无法更换货物的,买卖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未发运货物按照本办法“交割违约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花生最终货物质量按每次检验结果单独核定。
19) 花生验收完成后,买卖双方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质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质量判定及升贴水处理的依据。
20) 花生品种,货物发运时,买方应到场验收并监装、监运,卖方应安排足够人力、设备,确保正常发货。花生重量检验采用发货地过地磅称重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量方式验重。
21) 买卖双方有权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对计量衡器有异议时,应停止交接货物,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国家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检测计量衡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检测费等)由过错方承担。
22) 动力煤之外的其他品种,货物发运完毕后,根据每天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过磅码单,经核准累计后,买卖双方签署《数量验收确认单》。《数量验收确认单》为交割货物数量的判定依据。
23) 以散装方式交割的,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包装物及包装费用由买方支付。
24) 花生交割时,买卖双方未按规定时间交收货物,造成延误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交易所经核实后,对过错方扣罚滞纳金补偿给守约方。滞纳金金额=∑[30(元/吨)×延误天数×应发(收)而未发(收)商品数量]。滞纳金扣罚总额不超过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20%。
25)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商品装运推迟的,可以顺延。
26) 在最后交货日之前交割完毕的,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在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确认结果进行划转货款。在最后交货日仍没有交割完毕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l 卖方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发货但仍未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可以延期交收,买方不得拒绝。待最终交割完毕后,按照规定流程予以划款;
l 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正常速度完成所有商品交收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终止交收。守约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交《终止交收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过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没有确认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确认,交易所与卖方结清已发运部分的货款,剩余货款返还给买方。其余未交收部分双方可以协商另行交收,协商不成的,按过错方违约处理。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