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交割手册(二)
发布时间:2022-12-13 09:12阅读:190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
(一)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客户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
(二)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三)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按规定在14:00之前办妥货款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在交割期内,卖方会员按规定办妥标准仓单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第三交割日收市后未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卖方会员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后清退。
九、期货转现货
1、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 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 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 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2、期转现的期限: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 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欲 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 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 转现申请单。
3、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4、申请期转现的头寸处理: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 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 的结算价平仓。
5、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 算。
6、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 本交易所内完成。
7、货款划转: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8、增值税: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 用发票,但不得迟于当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提交。
十、交割费用、交割仓库
铝交割手续费:2元/吨
十一、交割违约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三)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四)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2、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五)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六)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七)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十二、交割异议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