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类交易场所合规性问题解决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2-10-21 08:13阅读:386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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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下称38号文)。地方交易场所主管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严格按照38号文“5个不得”要求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一方面,应该肯定38号文及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的一面,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大量权益类、金融资产类、无产业基础的贵金属和原油等交易场所非法经营的势头得到遏制,交易场所发生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38号文中的某些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功能的发挥,使一些有产业基础、为实体服务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逐渐成为电商平台。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消费电商平台有较大不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侧重工业用原材料的交易,交易商品相对单一,商品标准化程度高,参与交易的是相关产业企业客户,大额交易;参与交易方对交易价格非常敏感,要求价格充分竞争,平台有价格发现功能,要求平台提供金融、仓储、物流、质保、动态信息等综合的配套服务。但由于“5个不得”政策用于商品类交易场所,交易平台流动性和金融属性降低,发展受到限制。
省级地方政府批复设立交易场所的初衷就是希望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交易方式的转型升级,更好整合全国特色大宗商品上下游资源, 带动产业集聚发展,成为地方特色大宗商品全国乃至全球从现货到期货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交易平台。因此,地方政府在发布产业政策时,总是希望该类交易平台能创新交易方式,期现联动发展,但地方交易场所由于38号文限制在发展中出现一些问题,以下提出几点解决建议:
一是地方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可借鉴山东等地经验,为交易场所颁发交易许可证。
38号文提到,地方交易场所可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允许的交易方式开展交易场所经营业务。2018年2月9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申办事宜的通知》,山东省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地方金融法规的方式确立交易场所合法合规的地位,又用交易业务许可证制度管理交易场所的展业。
二是地方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可借鉴贵州、海南等地经验,为交易场所分类颁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商务厅发布的《关于四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分别是《贵州省白酒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煤炭能源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生态产品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贵州省茶叶类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监管细则提到:交易场所申请变更报商务厅同意;不面向不特定自然人交易商交易品种;鼓励“T+5”但也可以“T+0”。
山东省和海南省的监管部门已经明确省内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不允许不特定自然人入市交易。
三是地方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可借鉴广西、山东、上海等地经验,侧重交易场所的实质监管。
交易场所的风险集中体现在涉众风险以及无实物交割(现金交易)、脱实向虚不为实体经济服务产生风险。监管部门可借鉴海南、山东省的经验,严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禁止不特定自然人入市交易,考核商品类交易场所的交收比、仓储物流及风控的能力。
随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的结束,我们看到有些省份监管部门已经从原先的注重形式监管变为注重实质监管。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挂牌的产品应具备产业基础,因地制宜。监管部门评价一家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实质要件,一方面应看企业参与度如何,交易产品有没有一定的交割量,产生了多少货物贸易;另一方面应看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是否为实体企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比如物流、融资、信息服务等。
四是地方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对不同类交易场所应分别对待,设计更加开放的政策,鼓励地方特色商品交易场所创新发展。
综上所述,商品类交易场所在合规性的探索上,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因地制宜地制定当地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而不是一刀切地固守38号文。另一方面,商品类交易场所也应当不断探索为实体产业赋能的新型交易方式和服务功能。(作者单位: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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