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购买的保险真的“保险”吗?
发布时间:2021-3-16 09:30阅读:1033
近年来
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正在逐渐增强
为了购买一份安心与保障各类“保险”
成为了热销产品然而当事故发生时“理赔”
却成了消费者新的困扰投保重疾险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投保重疾险,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16年3月,徐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重疾险,合同约定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合同记载的业务员为徐某本人。健康告知栏中关于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的询问均标注“否”。
经查,徐某曾于2016年8月就医治疗,入院记录记载既往有“乙肝小三阳”病史。保险公司以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徐某认为,其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业务员等多重身份,保险公司对此明知且对徐某身体状况、既往病史缺乏进一步了解的积极意图,不能认定其存在带病投保的主观恶意。
《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即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换言之,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的询问。
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系同一人,询问主体与如实告知主体重合,徐某作为保险业务员,对于“是否患有相关疾病”的询问中“相关疾病”的含义,应认定为明知,徐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之约定拒赔。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如实告知”并非保险公司自行设置的门槛。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应当对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如实告知,以防自身权益受损。
魏某在某平台为其私家车注册并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同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某日,魏某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过程中与王某车辆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全责。
保险公司以魏某车辆系网约车,魏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为由拒赔。
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仍按原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营运车辆运行里程长,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大,故营运车辆保费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因投保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系“网约车”为由,主张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且有悖于交强险之设立初衷。保险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在投保的时候一定注意健康告知来进行保障。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