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理财
发布时间:2021-1-18 15:08阅读:677
信托——受托理财
信托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中第二条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一般来说,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的前提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信托成立的基础是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简单来说,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设立信托就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信托关系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设立信托对三方的权力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
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这种意愿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
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4)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使其能很好地平衡财产安全性与理财效率两者间的关系,在为委托人提供充分保护的同时,方便了受托人管理,因而使其在个人理财中具有其他金融理财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效益
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进行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同时,信托公司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量身定做标准产品,从而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2.家族保障
信托可为家族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资产不受侵害。诸如,可以避免使家族资产落入那些心怀不轨而与家庭成员结婚实则觊觎财产的人的手中,也可以避免使家族资产落入那些可能将家族财富挥霍殆尽的无能后嗣之手。
3.继承安排
信托是安排财产继承的有效方法,让你可依照心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给各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在一些有继承限制的国家,信托可以帮助信托人弹性安排资产继承,使信托人的财富不用受到复杂冗长的遗嘱认证程序影响,让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能尽快继承应得资产。
4.绝对保密
由于信托人的资产已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数的法定管辖区域均无关于公开披露的规定,而且信托契约无须向任何政府机构登记,亦不公开供公众人士查询,因此受益人的个人数据及利益均绝对保密,直至信托终止为止。此外,信托通常具有可充当公司股东之用,更可进一步隐藏公司实际拥有人的身份。
5.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成立信托可使信托人的资产获得长期保障。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6.资产统筹及管理
信托可助信托人将分散的资产归纳入同一个架构之下,简化资产管理及统一财务汇报。
7.税务规划
成立信托可减轻甚至豁免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赠予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务负担。
8.灵活运用
信托契约中可保有适度的弹性(尤其是全权委托信托),以确保受托人随外在环境的变化,仍能为受益人谋求最佳的福利。
此外,信托还是可以被撤销的,受托人可以辞职(或被撤换);若基于政治或其他因素,信托设立及执行的地点可以移转至其他法定管辖区域;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分配可随时更改。契约中与信托人切身相关的条款,常会受不同因素影响,其中包括信托人财产规划的目标、信托人所选择的信托法定管辖区域与居住国之法律,以及信托人所要求的信托灵活度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