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也能赔!这5种情况好像真的可以赔!
发布时间:2020-11-20 17:30阅读:907
但是,并非所有“带病投保”的都该拒赔。
最有代表性的不该拒赔的“带病投保”情形有如下几种:-
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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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询问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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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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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不明知”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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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按要求体检,但未查出有病。
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仍承保
[案例]
王某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9个月之后,王某某被诊断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某带病投保,作出解除合同并拒赔决定。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某在投保时患病,且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但根据王某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王某某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提交了出院记录等材料,该出院记录明确载明王某某的入院诊断病情为冠心病等,故法院认定王某某主观上没有向保险公司隐瞒病情的故意,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在收到王某某的出院记录时,即已知道王某某患有冠心病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仍与王某某签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涉案的保险合同于法无据,王某某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读]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以及禁反言规则,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比如:保险公司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的规定。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保险人拒绝赔偿的前提是有效解除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未履行告知义务,超过30日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保险公司对不利的法律后果不仅不再具有解除权,而且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询问事项中
[案例]
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
其女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解读]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责举证,本案中询问范围和内容未包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因此,即便周某投保前已患有该疾病,故保险公司主张周某在投保时故意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也不能成立。
不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病”
[案例]张某某投保了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张某某死亡后,保险公司查出张某某在投保前曾有到医院诊断的事实,故意隐瞒了病情而拒赔。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应该免责的理由是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其依据是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所谓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情况反映给保险人,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因此,并非所有询问的事实都是重要的事实,即此类事项虽经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必须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风险的估计,方能视为重要事项,才能解除合同并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本案中,尽管投保人张某某隐瞒了自己曾到医院诊断的事实,但不能据此推断张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患有严重疾病,因此无法认定张某某隐瞒曾到医院诊断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况且,由于医院门诊未确诊病因,也无法证明与张某某的死因有直接关系,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保险公司应支付死亡保险金。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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