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发布时间:2019-5-14 10:49阅读:545
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监管处理措施。为避免因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采取相关处理措施甚至影响正常交易,请您悉知以下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并注意合规交易:
1、自成交行为: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客户单日在某一商品期货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本数)。客户单日在某一股指或单一国债合约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不含本数)。
2、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商品期货或期权合约撤销笔数500次以上(含本数),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从事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的客户,单个合约每日报撤单行为超过400次(含400次)。客户单日在国债单一合约撤单行为超过500次(不含本数)郑商所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一万手。
3、日内过度交易行为:中金所单一股指期货品种在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限额的,认定为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个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4、大额报撤单行为:中金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含本数),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上期所及能源交易中心规定,单日在单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本数),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本数);大商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含本数),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郑商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800手以上(含本数)且撤单笔数50笔以上(含本数)。
5、实际控制关系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
6、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7、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8、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9、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10、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12、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以上异常交易行为的数量阈值由各期货交易所规定,对应数量阈值变化以交易所通知为准,敬请留意交易所公告相关通知内容。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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