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哈尔滨市退休职工,不同就医情况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住院医疗待遇
- 哈市定点医院就医:
- 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 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24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 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48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2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
- 精神疾病患者在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 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 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
- 其他传染病患者在传染病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 另外,参保居民在哈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四院和黑龙江省医院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下浮3个百分点。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5%,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 非定点医院、异地就医:
- 急诊、转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 其他情形: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
普通门诊待遇
- 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
-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以上四种医疗机构等级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00元,且自2026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设定年度起付标准100元。
门诊慢性病待遇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有28种门诊慢性病,如高血压病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等。统筹金按90%比例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一个年度内,单种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200元,每季度8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增加200元,即每季度1000元,每年4000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所有参加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均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2026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45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6000元,年度累计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 普通人群:
- 0 - 2万元(含2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
- 2 - 5万元(含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 5万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返贫致贫人口:
- 0 - 2万元(含2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 2 - 5万元(含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此外,参保居民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推荐目录》的药品除外)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门诊或住院的相应待遇支付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35万元。
发布于2026-3-12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