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条款”理解起来并不复杂,是指同一疾病原因、同一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重疾,只按照一种重疾赔付。
条款看着复杂,其实举例说明就能很好理解:
【同一种疾病原因】
假如小林不幸确诊严重急性心肌梗塞,后续又做了冠状动脉手术,这两种疾病若都达到重疾理赔条款,也仅赔付一次,因为疾病原因是同一个:心肌梗塞。
【同一医疗行为】
假如小林由于连续加班48小时引起脑出血,需要做开颅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一个良性脑肿瘤,顺便做了切除手术,这就符合两项疾病是同一次医疗行为,因此仅赔付一次。
【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比如小林发生了交通意外,深度昏迷,后来苏醒后全身瘫痪,这就属于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原因的发生导致。
对于客户来说,如果自己所投保的产品中有“三同条款”,其实无需过于担忧。
一方面,市面上大部分的重疾险产品都有“三同条款”的限制,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如果没有三同条款,也有栗子前面说的,含有间隔期的要求,大多为365天后才能申请第二次重疾理赔。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设置“三同条款”其实也是为了将理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过往理赔专家统计的数据来看,“三同条款”的限制,可以控制当出险理赔时,所赔付的保险金是在范围内合理的,如果没有三同,理赔的成本可能过高,不利于整体赔付率的稳定。
对于客户来说,无“三同条款”的产品可能在条款方面看起来更友好,但也意味着更高的保费,而且选择保险产品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重疾险产品更是如此,条款内容多,且保费通常较高,保障时间长达几十年甚至终身,需要更多的时间关注与研究。
与其把决断精力盲目的放在合同的条款细节上,不如从大局出发,先保证大的方向不会错,然后再关注细节问题。
比如保费和保额方面,如果客户预算有限,可以建议客户尽量将首次理赔的产品保额做足,在仍有预算的情况下,再考虑保障更全更优的产品。
【写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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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3-13 08:50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