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规定,因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未能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6、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7、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8、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或被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发布于2019-7-5 17:16 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