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境内5家期货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也提供结算服务,结算机构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它除了具有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的职能外,还具有组织并监督结算和交割,保证合约履行;监督会员的交易行为;监督指定交割仓库的职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兼具期货结算职能。
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分为全员结算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两种类型。
一、全员结算制度
全员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既是交易会员,也是结算会员,没有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在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广州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与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将交易所会员区分为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是根据会员能否直接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来划分的。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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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0-9 16:47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