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证券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及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包括其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2.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3.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4.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可以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5.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三)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的相关规定
1.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2.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
3.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四)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他营利性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参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
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3.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4.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5.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6.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
7.另类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3.证券公司子公司之间兼任职务,不属于现行监管法规框架内允许的兼职情形。
4.同一人员不得兼任私募基金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5.同一人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六)一般员工兼职要求
1.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2.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另类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3.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4.员工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兼职。
5.关于证券经纪人、营销员的兼职,有两种理解:一是广义上的理解,根据立法本意,证券经纪人、营销员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是狭义上的理解,即证券经纪人、营销员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公司兼任证券经纪人、营销员。证券公司可以在制度和合同中进行明确。
建议证券公司明确员工(包括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不得在私募机构等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包括担任私募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兼职不应该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2018-11-21 14:43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