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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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叩富问财 浏览:3849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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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的实体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机构和特定自然人募集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基金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相对于公募而言,就证券发行方法的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非法集资,是一类罪名的集合。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证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予以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
  私募基金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资方式,而非法集资则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别。但现实中,边界模糊,一念之间,或为天堂,或为地狱。本文以五大区别,简要厘清二者的界限。
  一、是否公开募集
  二、是否注册备案
  三、是否真实项目
  四、是否人数众多
  五、是否承诺收益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发布于2018-8-1 14:5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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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就是不能在公开场合去募集的基金,比如朋友圈转发等,但是公募基金的牌照基本只有银行有,但是绝大多数银行募集的公募基金会转投到基金公司的某个私募基金中一起运作,当然收益上肯定在基金公司直投的会高很多。
其次就是私募基金又能分很多种,有浮盈类和固收类,在这俩大类中又分为很多小类。每只基金都有国家规定的风险评级(和银行基金的风险评级是一样的)所以光说私募基金的风险的话,主要看基金公司对于风险把控能力(风控是否到位)如果您想具体了解可以私信联系,希望可以帮到您

发布于2018-8-1 16:1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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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

发布于2019-1-8 20:43 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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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回答
您好,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您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的管理人应当向您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您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您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发布于2018-8-1 14:53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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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您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的管理人应当向您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您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您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发布于2018-8-1 14:53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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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能力。投资者人不超过200人,都得是合格投资者。

发布于2018-8-1 14:54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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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私募基金是有风险的。私募基金投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和政策风险对于国内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使其处于法律和政策的边缘地带

发布于2018-8-1 15:53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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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转让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
  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发布于2018-8-1 15:55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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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私募基金就是不能在公开场合去募集的基金,比如朋友圈转发等,但是公募基金的牌照基本只有银行有,但是绝大多数银行募集的公募基金会转投到基金公司的某个私募基金中一起运作,当然收益上肯定在基金公司直投的会高很多。

发布于2018-8-2 09:46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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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的.

发布于2018-8-3 14:39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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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

发布于2019-2-12 18:1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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